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2)浙温行终字第226号(2)
    一、撤销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2)温苍行初字第36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苍南县××和计划生育局于2012年7月16日作出的《关于王甲计某情况的认定》。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被上诉人苍南县××和计划生育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张苗苗
    审判员  张 存
    审判员  曾晓军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陈 雕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