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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温行终字第226号(2)
    一、撤销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2)温苍行初字第36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苍南县××和计划生育局于2012年7月16日作出的《关于王甲计某情况的认定》。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被上诉人苍南县××和计划生育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张苗苗
    审判员  张 存
    审判员  曾晓军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陈 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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