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温行终字第226号(2)
一、撤销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2)温苍行初字第36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苍南县××和计划生育局于2012年7月16日作出的《关于王甲计某情况的认定》。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被上诉人苍南县××和计划生育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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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张苗苗
审判员 张 存
审判员 曾晓军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陈 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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