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佛顺法民一初字第6365号(2)
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及其他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如下:
1.原告身份证、回乡证复印件各1份,被告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
被告XXX、第三人XXX信用社:对该组证据无异议。
2.《豪华住宅及铺位临时买卖合约》、《公证书》原件各1份,证明原告与被告签署了案涉房产的房屋买卖合同,案涉房产经XXX县建设委员会批准颁发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外销商品房的许可证。
被告XXX:被告XXX并非相关合同的相对人,因此对其真实性无法确认。
第三人XXX信用社:对合同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不予认可。案涉的房屋已经由被告向第三人XXX信用社借款并办理了抵押手续,案涉房屋所占土地的土地所有权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第三人XXX信用社是抵押权人。
3.《协议书》原件各1份,证明原告与被告XXX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将之前双方签订买卖合同购房单位转换为当前的案涉房屋。
被告XXX:被告XXX不是合同当事人,对真实性无法确认。
第三人XXX信用社: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即便是发生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合同的设立及变更没有经过登记也是无效的。
4.《平顶工程通知书》1份、收据、正式收据原件53张,证明原告已经支付了全部的房款港币228500元。
被告XXX:被告XXX不是合同当事人,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称全额支付购房款,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
第三人XXX信用社:对真实性有异议,部分收据上盖章确认收款人都不是被告,是律师行,该款有否转入公司名下不予确认。 5.业主证1份,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电视天线费收据原件9张,《入伙通知书》原件1份,《收楼通知书》原件1份,证明原告已入伙并支付水电费、管理费、物业管理费的事实。
被告XXX:对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被告XXX不是合同当事人。
第三人XXX信用社:对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第三人XXX信用社在(2011)惠中法民二初字第3号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法院合议庭主持双方去现场查看案涉房屋没有一户人在居住使用。
6.查档结果原件各1份、执行裁定书原件各1份、XXXXXX的销售总表复印件(加盖房管局公章)各1份,查档结果证明案涉房产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查封的事实,执行裁定书证明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已经对案涉房产的执行异议作出裁决,原告在法庭指定的期限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被告XXX:对于查档结果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该房产登记在被告名下,并不在原告名下;对执行裁定原件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被告依法有权申请查封被告的财产,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的裁定没有错误。对于协助执行通知书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原告更应该履行法院的判决文书。
第三人XXX信用社:对于上述各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第三人XXX信用社与被告借贷抵押合同关系经过合法程序办理,不存在欺诈事实。 7.《致XXXXXX业主联会》函件复印件1份,证明XXX业主已实际入住并持续不断催促开发商办理房产证的事实。
被告XXX:被告不是当事人,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
第三人XXX信用社: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没有特指是本案的各个当事人,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
8.《关于(有关XXXXXX房产证)的复函》复印件1份、《关于(2009年10月4日业主会相关问题)的复函》原件1份,证明XXXXXX业主催促公司办理房产证,XXX公司确认因为自身原因延迟办证并承诺为业主办证的事实。
被告XXX:对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只能证明这份函只是针对E型三套房屋,小高层洋房1座7A、8A等房产证的办证问题,而不是案涉的相关房产证的办证问题。从该函可以看出,XXXXXX的房屋是能够办证。而案涉房屋不能办证,是因本案业主怠于行使其权利,业主存在过错。
第三人XXX信用社:没有原件核对,对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
9.《关于(给XXX镇政府领导的联名信)的情况汇报》复印件1份,《告示》原件1份,证明XXXXXX各业主已入住的事实。
被告XXX:对于汇报,没有原件核对,对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对于告示,与本案无关。
第三人XXX信用社:对于汇报、告示,对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情况汇报假设真实,都是讲小区生活问题,与房地产买卖没有任何关系,对于告示,都是针对小区管理的工作时间的通知,与本案无关。
10.《关于香港工联会及XXX镇XXXXXX部分港籍业主代表上访问题的回复》原件1份,证明XXXXXX管理一直存在问题,业主已入住,并持续不断催促XXX公司办理房产证及因XXX公司自身原因延迟办证的事实。维稳中心承诺会跟进事件的发展,保持与工联会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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