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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顺法民一初字第6365号(4)
    被告XXX:该判决书还没有生效,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被告X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捕,第三人XXX信用社经办领导因为涉及土地违规抵押也被公安机关逮捕,被告XXX公司与第三人信用社之间的抵押行为无效。
    庭审中法庭出示下列证据各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如下:
    1.本院依职权向XXX市XXX县XXXXXX保安张勇、梁志所作的调查笔录1份。
    原告:属实,案涉部分港人已经收楼并且入住。
    被告XXX:对于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保安无法核实收楼、入住情况,保安所称不能说明缴纳水电费、电视费的情况,被告无法确认是否有缴纳相关费用。
    第三人XXX信用社:对于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保安证明事实有异议,是谁请的保安没有陈述。去年XXX中院现场勘查时,法院工作人员也无法进入该楼盘,其后是在报警的情况下由警察带领进入,这些保安的身份及职务不能代表XXX公司也不知道能否代表该公司。
    2.本院现场勘查拍摄的照片70张。
    原告:确认照片真实性,照片是在本案部分港人的住所中拍摄的。可以清晰地反映原告收楼并实际使用的事实。
    被告XXX:从照片可以看出很多室内装饰铺了白布,很久没人居住,管理处没有工作人员及办公设备,不能证明该房产原告有否入住,缴纳水电费是否通过管理处缴纳不确定。无法对应是否是原告购买的房产。从保安亭可见没有相关设备,证明案涉房产没有居住条件。没有相关设备、人员配备,原告无法入住,因此无居住条件。
    第三人XXX信用社:对于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由法院查证核实。
    3.2011年10月3日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查封清单(2011)佛顺法执字第12222号》、《拟选定评估机构告知书》原件各1份。
    原告:对于真实性无异议,通过查封清单,原告经向房管局查询涉案房产被查封的事实。
    被告XXX:对于真实性无异议,作为被告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
    第三人XXX信用社:无异议。
    4.博国土征发(1993)1421号XXX县国土局批复文件原件1份3页,XXX县房产档案馆2011年11月12日出具的房产登记查询表原件10页,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存根原件1页,XXX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卡原件15张。
    原告:对以上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可以看出XXX公司是合法开发并销售房地产。本案的业主向XXX公司购买房地产不存在过错。对房产登记查询表与案件关联性。
    被告XXX:对于真实性无异议,对于关联性有异议,在90年代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约定2000年办理产权登记,应该在2002年之前就要提起确权之诉。2002年前案涉房屋没设定抵押及其他查封,原告应该在此之前起诉办理过户。2007年时设定抵押是很后的事情,原告怠于行使权利,导致房产过户登记没有办理成功。所以业主存在过错。第三人XXX信用社在2007年至2009年抵押期限已经届满,原告在抵押期届满没有提起相关诉讼。被告XXX公司向第三人XXX信用社偿还了借款。因此第三人XXX信用社不应参与本案诉讼。XXX公司在出售房屋时已经办理预售房手续,已经可以合法销售房屋,原告在90年代已经签订合同,可以提起诉讼要求确权并且过户,原告存在过错。
    第三人XXX信用社:对于真实性无异议,对于原告提及抵押期限问题,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抵押权有效,没有事实证明贷款已经偿还。
    5.(2007)第10062号抵押担保合同、《抵押物品清单》、《估价结果详细表》复印件各1份。
    原告:对真实性确认,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应为无效,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外借款应当在公司内部形成股东会决议,但本抵押贷款行为没有股东会决议的文件;根据原告了解信用社与XXX公司虽然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但实际办公地点是统一的,都在同一栋楼,XXXXXX这一问题楼盘,在XXX县乃至XXX市是众所周知的,信用社在接受抵押借款行为中,没有尽谨慎的审查义务,抵押借款行为存在过错;通过简单核对《估价结果详细表》可以发现案件所涉及单位第一期1座3楼A室在已经交付给业主黄国柱之后,仍然进行了评估并抵押,作为借款人处分了其无权处分的他人财产,抵押行为无效。
    被告XXX:对于真实性无异议。楼盘在90年代已经建立完成,在2002年正式预售,第三人XXX信用社应当知道XXX公司的房屋已经出售了,但依然提供借款,因此信用社存在过错。经了解,被告与第三人XXX信用社办公地址为上下楼层,认为借款抵押行为无效。
    第三人XXX信用社:对于真实性无异议,对于办公地点问题,被告曾经租用信合大厦办公室,如今已经搬走了。对于抵押股东决议问题,股东决议不存在房管局,存在信贷档案内。对于审慎审查问题,本案诉争31户房产买卖行为,可以区分两部分,取得预售证之前的商品房买卖如2797号,合同中第16条规定,原告需要通过合法程序办理交易登记,第三人XXX信用社没有途径去了解被告是否把房卖掉,正是原告自身行为导致损失。第三人XXX信用社在合同中没有任何不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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