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2)佛顺法民一初字第6186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佛顺法民一初字第6186号



    原告李**,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卢*,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黄**,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居委会细海工业区**路5号华南(国际)物流钢铁交易中心****。
    法定代表人徐**。
    原告李**诉被告徐**、黄**、佛山市顺德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岑文豪担任审判长,会同审判员林降雄、人民陪审员邓丽雯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2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徐**与被告黄**系夫妻关系,两被告开办佛山市顺德区**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徐**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黄**系公司的财务负责人。2009年9月至2011年10月,被告徐**以生意周转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00元,均由被告**公司担保,被告徐**、**公司归还了部分本息。原告与被告徐**的借款合同均约定了借款金额、日期和还款日期,并约定了违约条款。2012年2月3日,被告徐**与原告对账后立下欠据确认欠款9748650元,其中2000000元涉及另外担保人,原告在本案中只主张7748650元。被告的行为已经侵犯原告的权利,据此,请求判令:1.被告徐**、黄**清偿借款7748650元并支付违约金1350000元(从2010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至清偿欠款之日止,违约金暂计至2012年3月31日,以后顺延计算),两项合计9096150元;2.被告**公司对被告徐**、黄**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及证明内容如下: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