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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顺法民一初字第6186号(2)
    1. 原告、被告徐**、黄**身份证、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贸易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
    2.放弃诉讼权利声明书原件1份及声明人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证明刘**放弃本案的诉讼权利。
    3.借款合同原件13份,证明被告徐**十三次向原告借款,合同金额合共为9600000元。
    4.借条原件1份,证明该借条由被告徐**在2012年2月3日出具,金额为9748650元,本案主张其中的7748650元。
    5.电子交易回单原件5份、中国农业银行记账原件1份、顺德农商行特种转账贷方传票原件1份,证明原告7次通过银行转款6527000元给被告徐**,其中500000元转给被告徐**指定的其儿子徐**的账户,还有1100000元是以现金方式支付。
    6.支票原件5份,证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贸易有限公司开具支票(金额合共5500000元)用于归还原告款项,因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贸易有限公司账户余额不足未能兑现。
    7.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原件1份,证明被告徐**、黄**是夫妻关系,上述债务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且为共同经营生意,应由被告徐**、黄**共同承担。
    本院于向三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三被告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所举的证据,1、2、3、4、5、7,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采纳,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原告所举的证据6与本案审理的借款无关,本院不予采纳。
    经审理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被告徐**与被告黄**系夫妻关系,两人于1984年6月在乐从镇婚姻登记处依法登记结婚。
    2009年7月16日至2011年10月,原告作为出借人,被告徐**作为借款人,被告**公司作为担保人,签订13份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徐**共向原告借款9600000元,原告汇款进被告徐**的账号,借款合同有约定还款期限,逾期不清还本金,被告徐**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为借款每日千分之二至千分之十。被告**公司对被告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1年5月19日,原告通过其自己的银行账户向被告徐**及其被告徐**的儿子徐**的银行账户分两笔汇入各500000元;2011年8月12日,原告通过其儿子刘**的账户向被告徐**银行账户汇入352000元;2011年8月16日,原告通过其儿子刘**的账户向被告徐**银行账户分两笔汇入940000元、1880000元;2011年8月23日,原告通过其儿子刘**的账户向被告徐**银行账户汇入1455000元;2011年9月15日,原告通过其儿子刘**账户向被告徐**银行账户汇入900000元;以上汇款共计6527000元。2012年2月3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借款》便笺,确认共向原告借款9748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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