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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顺法民一初字第6185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佛顺法民一初字第6185号



    原告李**,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卢*,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黄**,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居委会细海工业区**路5号华南(国际)物流钢铁交易中心****。
    法定代表人徐**。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贸易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为佛山市顺德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第二工业区12号地之一******。
    法定代表人陈**。
    被告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李**诉被告徐**、黄**、佛山市顺德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岑文豪担任审判长,会同审判员林降雄、人民陪审员邓丽雯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2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徐**与被告黄**系夫妻关系,两被告开办佛山市顺德区**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徐**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黄**系公司的财务负责人。2011年7月20日,被告黄**以生意周转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该款转入被告徐**账户,由被告**公司、**公司、徐**提供担保。原告与五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借款日期和还款日期,并约定违约责任。2012年2月3日,被告徐**与原告对账后,立下欠据确认尚欠原告9748650元,由于其中7748650元原告已在另案主张权利,原告在本案中主张2000000元。五被告的行为已经侵犯原告的权利,据此,请求判令:1.被告徐**、黄**清偿借款20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30000元(从2011年9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至清偿欠款之日止,违约金暂计至2012年3月31日,以后顺延计算),两项合计2030000元;2.被告**公司、**公司、徐**对被告徐**、黄**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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