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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顺法民一初字第6185号(4)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40元,公告费750元,合共23790元,由被告徐**、黄**、佛山市顺德区**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贸易有限公司、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岑 文 豪
审 判 员 林 降 雄
人民陪审员 邓 丽 雯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肖 佳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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