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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顺法民一初字第6184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佛顺法民一初字第6184号



    原告李**,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卢*,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黄**,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李**诉被告徐**、黄**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岑文豪担任审判长,会同审判员林降雄、人民陪审员邓丽雯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2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徐**与被告黄**系夫妻关系,两被告开办佛山市顺德区**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徐**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黄**系公司的财务负责人。2012年2月10日,被告徐**以公司周转需用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0元。2012年2月11日,被告徐**以同样的理由再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约定2012年2月底还清。两被告至今未还。据此,请求判令:两被告清偿借款350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清还之日止;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及证明内容如下:
    1. 原告、被告徐**、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
    2.借条原件1份,证明2012年2月10日被告徐**向原告借款现金200000元。
    3.电子交易回单原件1份,证明2012年2月11日原告向被告徐**转账150000元。
    4.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两被告是夫妻关系,上述债务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且为共同经营生意,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本院向两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两被告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所举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采纳,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经审理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2年2月10日,被告徐**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述明借到原告200000元,注明借现金。2012年2月11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徐**支付借款1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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