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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顺法民一初字第6184号(2)
    本案受理费6550元,公告费750元,合共7300元,由原告李**负担4161元,被告徐**、黄**负担31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岑 文 豪
审 判 员 林 降 雄
人民陪审员 邓 丽 雯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肖 佳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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