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佛顺法民一初字第4721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佛顺法民一初字第4721号
原告XXX,男,1958年5月23日出生,住香港XXXXXXXXXXXXXX,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号码XXXXXXX。
委托代理人XXX、XXX,广东今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男, 197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XXXXXXXXX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XXX,广东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县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代理人XXX,广东方正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广东省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代理人XXX,广东方正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X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XXXXXXXXX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441302197011195610。
委托代理人XXX、XXX,广东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XXX诉被告XXX、XXX县XXXXXX(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第三人X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XXX信用社)、XXX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海强担任审判长,会同审判员林降雄、人民陪审员区国沾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2年3月27日、同年4月16日、同年10月16日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XXX、XXX,被告XXX的委托代理人XXX,被告X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X,第三人XXX信用社的委托代理人XXX,第三人XXX的委托代理人XXX、X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X公司、第三人XXX第二次、第三次庭审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0年7月13日,原告与被告XXX公司签订《豪华住宅及铺位临时买卖合约》,约定原告向被告XXX公司购买位于惠州市XXX县XXX镇XXXXXX管理区的XXXXXX第一期第一座五楼E室,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签订合同时原告一次性付款港币170950元,被告XXX公司于2000年7月13日将上述房产交付原告使用,已经付清所有税费,但被告XXX公司至今未按约定办理房产证。原告与被告XXX公司就买卖房产的事宜在XXX县公证处办理公证。2000年7月6日,原告与被告XXX公司再次签订协议书,并将购买的房产从原来的房号变更为第一期一座五楼E室房产。2011年11月3日,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发出(2011)佛顺法执字第12222号案公告一份,以被告未清偿到期债务为由,查封了被告名下的128套房产,其中包括原告的房产。后原告依法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但被驳回申请。基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根据查封规定,原告对案涉房产未办理过户登记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并拍卖原告已付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的房产。为维护自身的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确认原告已从被告处合法受让了XXXXXX第一期第一座五楼E室单位房产;确认上述房产不能作为被告XXX公司的财产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查封、拍卖,并终结对该房产的执行程序;被告XXX、XXX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XXX辩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询、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的相关规定,第三人必须支付全部购房款,必须实际占有不动产,对未能办理房产登记没有过错,人民法院才不得查封、扣押。在本案中无法确认原告是否全额支付全部购房款;原告没有办理房产证有过错,其必须在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两年内主张权利,本案在90年代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约定在2000年以前办理产权登记,故原告应该在2002年之前提起诉讼要求办理房产过户,但原告经过12年都没有提起诉讼,是怠于行使权利,对没有办理产权登记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物权必须登记才有对抗效力,本案物权没有登记,不得对抗被告;案涉房屋并未确认已经交付,因此未能实际占有。被告不能确认公证书的真实性,买卖方落款时间不一致,应该是同一天,所以不予确认真实性。
被告XXX公司辩称,该系列案是基于(2011)佛顺法执字第12222号案件所提起的案外人异议之诉,被告认为执行依据存在事实认定错误问题。该案中的担保函上的印章是伪造,因此被告将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请求本案中止审理。本案原告提起的是确权之诉,本案涉及的标的物为不动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产权变动应该为登记主义,但在未经过有关部门登记的情况下,不能确认为原告名下的财产,这些房产现都登记在本公司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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