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佛顺法民一初字第4721号(2)
第三人XXX信用社称,第三人XXX信用社核实案涉房屋有16户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贷款,因此被告答辩事实不清,请求法庭维护抵押权人权利。
第三人XXX称,第三人XXX与案涉房产没有关联,但享有的是土地抵押权,该土地1998年才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该系列案只有两案是在1998年之后发生买卖合同关系,其他都发生在1998年之前,因此该系列案与第三人XXX没有关系。抵押登记在2006年办理。(2010)博法民二初字第198号生效判决书已经确认了本案第三人XXX享有优先受偿权。请求法庭调查案涉27户房屋有否在第三人享有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内。
综合分析当事人的起诉和答辩,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1.原告与被告XXX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合法有效?2.原告是否支付购房款并占有使用案涉房屋?3.原告针对未办理过户手续是否存在过错?4.是否存在原告获得案涉房屋所有权的阻却事由?5.第三人享有抵押权的权利范围?
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及其他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如下:
1.原告身份证、回乡证复印件各1份,被告XXX公司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
被告XXX、XXX公司、第三人XXX信用社、XXX:对该组证据无异议。
2.《惠州市XXX镇XXXXXX豪华楼宇买卖合同》、《公证书》原件各1份,证明原告与被告XXX公司签署了案涉房产的房屋买卖合同,案涉房产经XXX县建设委员会批准颁发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外销商品房的许可证》。
被告XXX:被告XXX并非相关合同的相对人,因此对其真实性无法确认。
被告XXX公司:对真实性无法确认,合同发生时间发生上个世纪90年代,签订案涉合同的经办人为相关执行依据判决中的第一被告陈瑞明,他也是公司之前的股东。只能证明债权的发生,不能证明物权的归属。
第三人XXX信用社:对合同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不予认可。案涉的房屋已经由被告XXX公司向第三人XXX信用社借款并办理了抵押手续,案涉房屋所占土地的土地所有权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第三人XXX信用社是抵押权人。
第三人XXX:对真实性我方不是合同签订当事人无法确认;对关联性,即使合同有效,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
3.《协议书》原件各1份,证明原告与被告XXX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将之前双方签订买卖合同购房单位转换为当前的案涉房屋。
被告XXX:被告XXX不是合同当事人,对真实性无法确认。
被告XXX公司:对真实性无法确认,签订相关协议的经办人为相关执行依据判决中的第一被告陈瑞明,现公司股东对相关事实不清楚,因此对真实性不予确认。
第三人XXX信用社: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即便是发生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合同的设立及变更没有经过登记也是无效的。
第三人XXX: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即使合同有效,也不能产生物权变动效力。
4.正式收据、支票各原件1张,证明原告已经支付了全部的房款港币170950元。
被告XXX:被告XXX不是合同当事人,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称全额支付购房款,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
被告XXX公司:部分收据上盖章确认收款人都不是被告XXX公司,是律师行,该款有否转入公司名下不予确认。
第三人XXX信用社:对真实性有异议,部分收据上盖章确认收款人都不是被告,是律师行,该款有否转入公司名下不予确认。 第三人XXX:不是收据所涉相关当事人,对真实性不予确认。
5.物业管理费、公证费收据原件各1张,入伙通知书原件1份,证明原告已入伙并支付物业管理费等事实的事实。
被告XXX:对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被告XXX不是合同当事人。
被告XXX公司:对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涉案房产都是办在本公司名下,经过评估到第三人XXX信用社处办理贷款,这些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在居住使用。
第三人XXX信用社:对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第三人XXX信用社在(2011)惠中法民二初字第3号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主持并组织双方去现场查看案涉房屋,当时没有一户人在居住使用。
第三人XXX:对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第三人XXX在2010年自行去现场查看案涉房屋,没有一户人在居住使用。
6. 查档结果原件各1份、执行裁定书原件各1份、XXXXXX的销售总表复印件(加盖房管局公章)各1份,查档结果证明案涉房产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查封的事实,执行裁定书证明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已经对案涉房产的执行异议作出裁决,原告在法庭指定的期限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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