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佛顺法民一初字第2909号(2)
第三人XXX称,第三人XXX与案涉房产没有关联,但享有的是土地抵押权,该土地1998年才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该系列案只有两案是在1998年之后发生买卖合同关系,其他都发生在1998年之前,因此该系列案与第三人XXX没有关系。抵押登记在2006年办理。第三人XXX抵押权已经有生效判决确认,为(2010)博法民二初字第198号已经确认了本案第三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请求法庭调查案涉27户房屋有否在第三人享有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内。
综合分析当事人的起诉和答辩,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1.原告与被告XXX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合法有效?2.原告是否支付购房款并占有使用案涉房屋?3.原告针对未办理过户手续是否存在过错?4.是否存在原告获得案涉房屋所有权的阻却事由?5.第三人享有抵押权的权利范围?
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及其他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如下:
1.原告身份证1份,被告XXX公司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
被告XXX、XXX公司、第三人XXX信用社、XXX:对该组证据无异议。
2.《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1份,《公证书》原件1份,证明原告与被告XXX公司签署了案涉房产的房屋买卖合同,案涉房产经XXX县建设委员会批准颁发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外销商品房的许可证。合同约定楼款的支付情况,该合同经过公证。
被告XXX:被告XXX并非相关合同的相对人,因此对其真实性无法确认。
被告XXX公司:对真实性无法确认,合同发生时间发生上个世纪90年代,签订案涉合同的经办人为相关执行依据判决中的第一被告陈瑞明,他也是公司之前的股东。只能证明债权的发生,不能证明物权的归属。
第三人XXX信用社:对合同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不予认可。案涉的房屋已经由被告XXX公司向第三人XXX信用社借款并办理了抵押手续,案涉房屋所占土地的土地所有权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第三人XXX信用社是抵押权人。
第三人XXX:对真实性有异议,我方不是合同签订当事人无法确认;对关联性有异议,即使合同有效,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
3. 正式收据原件72份,证明原告XXX除了支付首付款130000元外,从2004年12月起按月支付按揭款至2011年8月,每月还款本息合共为12588元。
被告XXX:被告XXX不是合同当事人,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
被告XXX公司:部分收据上盖章确认收款人都不是被告,是律师行,该款有否转入公司名下不予确认。
第三人XXX信用社:对真实性有异议,部分收据上盖章确认收款人都不是被告,是律师行,该款有否转入公司名下不予确认。 第三人XXX:不是收据所涉相关当事人,对真实性不予确认。
4. 查档结果原件各1份、执行裁定书原件各1份、XXXXXX的销售总表复印件(加盖房管局公章)各1份,查档结果证明案涉房产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顺德法院查封的事实,执行裁定书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顺德法院已经对案涉房产的执行异议作出裁决,原告在法庭指定的期限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被告XXX:对于查档结果/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该房产登记在被告名下,并不在原告名下;对执行裁定原件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被告依法有权申请查封被告XXX公司的财产,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的裁定没有错误。对于协助执行通知书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原告更应该履行法院的判决文书。
被告XXX公司:对于上述各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被告XXX公司之所以能够将案涉房产抵押,正是说明被告XXX公司是房产的所有权人,不存在欺诈行为。
第三人XXX信用社:对于上述各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第三人XXX信用社与被告借贷抵押合同关系经过合法程序办理,不存在欺诈事实。 第三人XXX:由法庭认定。
5.《致XXXXXX业主联会》函件复印件1份,证明XXX业主已实际入住并持续不断催促开发商办理房产证的事实。
被告XXX:被告XXX不是当事人,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
第三人XXX信用社: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没有特指是本案的各个当事人,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
6.《关于(有关XXXXXX房产证)的复函》复印件1份、《关于(2009年10月4日业主会相关问题)的复函》原件1份,证明XXXXXX业主催促公司办理房产证,XXX公司确认因为自身原因延迟办证并承诺为业主办证的事实。
被告XXX:对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只能证明这份函只是针对E型三套房屋,小高层洋房1座7A、8A等房产证的办证问题,而不是案涉的相关房产证的办证问题。从该函可以看出,XXXXXX的房屋是能够办证,案涉房屋却未办证,因此是本案业主怠于行使其权利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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