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佛顺法民一初字第2909号(3)
第三人XXX信用社:没有原件核对,对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
7.《关于(给XXX镇政府领导的联名信)的情况汇报》复印件1份,《告示》原件1份,证明XXXXXX各业主已入住的事实。
被告XXX:对于汇报,没有原件核对,对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对于告示,与本案无关。
第三人XXX信用社:对于汇报、告示,对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情况汇报假设真实,都是讲小区生活问题,与房地产买卖没有任何关系,对于告示,都是针对小区管理的工作时间的通知,与本案无关。
8.《关于香港工联会及XXX镇XXXXXX部分港籍业主代表上访问题的回复》原件1份,证明XXXXXX管理一直存在问题,业主已入住,并持续不断催促被告XXX公司办理房产证及因被告XXX公司自身原因延迟办证的事实。维稳中心承诺会跟进事件的发展,保持与工联会的联系。
被告XXX:对于真实性无异议,对于关联性有异议,从内容来看,只是针对水电问题,对于房产证,只要办理了买卖手续,不管开发商如何股东变更,都能办理过户,从现有证据来看,原告一直没有向法院提起确权诉讼,因此可见原告对于没有办理房产证存在过错。从该函可见,一直针对治安问题,没有房产证办证问题。
第三人XXX信用社:对于真实性无异议,对于关联性有异议,业主代表向有关部门信访三个问题,业主代表都不是本案的当事人,这些人的上访的内容与本案无关。从复函中陈述的事实表明导致小区管理混乱并不是XXX公司。各位原告应当通过合法程序取得房地产所有权,没有经过预售交易登记的权利因程序不合法不能收到法律的保护。
9.《证明》原件1份、《求助信》、《表扬信》复印件各1份,证明XXX业主因延迟交楼、办理房产证等问题向香港工联会求助的事实。
被告XXX:对于真实性无异议,对于关联性有异议,证明只能反映业主向工联会反映问题,不能证明房产过户其他相关问题。对于求助信、表扬信没有原件核对,对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
第三人XXX信用社:对于证明原件真实性无异议,只能证明有一群香港商人购买了XXX的房产,不能证明是XXX的房产,证明了该事实,不能证明本案当事人主张权利的证据,因为XXX公司售出房子不止这几十户,具体出售给谁不清楚,不能证明与本案有关。
10.XXXXXX业主支付款项统计表打印件1份,证明包括本案原告在内的有关房产的付款情况。
被告XXX: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法确认。
第三人XXX信用社:暂时无法确认。
11.包括本原告在内案件所涉房地产的对应土地证号统计表1份,证明房地产权与土地证对应的证号。
被告XXX:真实性没有异议。
第三人XXX信用社:真实性没有异议,据我们了解在2007年被告XXX公司已将部分国土证换证并抵押给我们。
12.案件重新统计表一份,证明包括本案在内中的付款情况、收楼情况、发票开具情况、相应的土地证号等情形。
被告XXX: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
第三人XXX信用社:对本系列案房产使用情况以法庭现场勘察情况为准。
诉讼中,第三人XXX信用社提交的证据及其他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如下:
1.惠银监复(2005)16号批复1份复印件,证明2005年X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XXX县罗阳信用合作社、XXX信用合作社并入X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即第三人XXX信用社,所有权利义务由第三人XXX信用社承接。
原告:只有复印件没有原件核对,无法确认真实性。该批复无法证实三间信用合作社合并为一间的事实。该文件只反映相关信用合作社没有相关资格,不能证明资产、人员承接的关系。
被告XXX:只有复印件没有原件核对,无法确认真实性。该批复无法证实三间信用合作社合并为一间的事实。该文件只反映相关信用合作社没有相关资格,不能证明资产、人员承接的关系。
被告XXX公司:无异议。该文件第五条称各信用合作社指XXX县所辖各镇的信用社,包括本案的XXX县罗阳信用合作社、XXX信用合作社,情况属实。
第三人XXX:由法院审查。
2.房地产他项权证复印件4份、土地使用权他项登记证复印件1页,证明包括原告在内的27套房产中有16套房屋已经办理抵押权登记,同时证明案涉房产所涉土地的使用权也办理抵押权登记。该组证据是从信贷档案中复印所得。
原告:没有提供原件核对无法确认真实性。案涉XXXXXX是XXX县乃至XXX市闻名的问题楼盘,在案涉港人购买楼盘无法办理产权证之后,港人成立了维权小组无数次向XXX镇、XXX县的国土、房产、税务部门反映交涉。作为本土的金融机构,不可能不知道存在问题,明知道案涉房产已经销售的情况下,仍然接受开发商设定抵押的申请其本身存在过错,不排除金融机构和开发商合谋恶意损害合法买受人利益的行为。即使他项权证存在请法庭注意本案的基础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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