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佛顺法民一初字第2909号(4)
被告XXX:对于真实性由法院认定,抵押权存续期间2007年至2009年,存续期间已过,但第三人没有任何的权利主张,因此不能对抗被告。
被告XXX公司:对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
第三人XXX:应调查设有抵押权的房产有无在第三人XXX的抵押权土地的范围内。
3.(2011)惠中法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证明银行对土地有优先权。
原告:无法识别民事判决书显示的证号与原告买受房屋之间的关系,故表面看该判决书与本案无关,如果有证据证明本判决书所涉证号与买受房屋存在编号变改关系,则认为该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有误,该判决书认定在办理抵押登记的时候地上并无房产,但买受房屋是在设定抵押之前,既然房屋已出售给买受人,再进行抵押客观上损害了买方的利益。判决书中的第三人XXX信用社与被告之前的办公地址均在一处,第三人XXX信用社在接受抵押的时候应当知道地上建筑物的状况,该抵押有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的。另外,基于房产已经出售并部分交付买受人的事实,XXX中院在审理案件中,应当通知买受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XXX中院的审理程序违法,就该判决原告将寻求其他法律救济。
被告XXX:该判决书还没有生效,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被告X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捕,第三人银行经办领导因为涉及土地违规抵押也被公安机关逮捕,被告XXX公司与第三人银行之间的抵押行为无效。
庭审中法庭出示下列证据各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如下:
1.本院依职权向XXX市XXX县XXXXXX保安张勇、梁志所作的调查笔录1份。
原告:属实,案涉部分港人已经收楼并且入住。
被告XXX:对于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保安无法核实收楼、入住情况,保安所称不能说明缴纳水电费、电视费,被告无法确认是否有缴纳相关费用。
被告XXX公司:对于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保安只是印象性的抽象的描述,没有明确说出哪些是实际业主并实际居住该房子,只是说部分认识,是否真实认识不确定,不能说明实际问题。
第三人XXX信用社:对于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保安证明事实有异议,是谁请的保安没有陈述。去年XXX中院现场勘查时,法院工作人员也无法进入该楼盘,其后是在报警的情况下在警察的带领进入的,这些保安的身份及职务不能代表XXX公司也不知道能否代表该公司。
第三人XXX:对于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与本案争议事实无关联。
2.本院现场勘查拍摄的照片70张。
原告:确认照片真实性,照片是在本案部分港人的住所中拍摄的。可以清晰地反映原告收楼并实际使用的事实。
被告XXX:从照片可以看出很多室内装饰铺了白布,很久没人居住,管理处没有工作人员及办公设备,不能证明该房产原告有否入住,缴纳水电费是否通过管理处缴纳不确定。无法对应是否是原告购买的房产。从保安亭可见没有相关设备,证明案涉房产没有居住条件。没有相关设备、人员配备,原告无法入住,因此无居住条件。
被告XXX公司:照片不能与本案涉及房屋的房号一一对应,即便摆设部分设施,不能代表有实际使用、居住。
第三人XXX信用社:对于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由法院查证核实。
第三人XXX:与第三人XXX方无关,由法庭核实。
3.2011年10月3日顺德区法院《查封清单2011佛顺法执字第12222号》、《拟选定评估机构告知书》原件各1份。
原告:对于真实性无异议,通过查封清单,原告经向房管局查询涉案房产被查封的事实。
被告XXX:对于真实性无异议,作为被告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
第三人XXX信用社:无异议。
4.博国土征发(1993)1421号XXX县国土局批复文件原件1份3页,XXX县房产档案馆2011年11月12日出具的房产登记查询表原件10页,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存根原件1页,XXX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卡原件15张。
原告:对以上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可以看出XXX公司是合法开发并销售房地产。本案的业主向XXX公司购买房地产不存在过错。对房产登记查询表与案件关联性。
被告XXX:对于真实性无异议,对于关联性发表有异议,在90年代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约定2000年办理产权登记,应该在2002年之前就要提起确权之诉。2002年前案涉房屋没设定抵押及其他查封,原告应该在此之前起诉办理过户。2007年时设定抵押是很后的事情,从业主一直以来的行为,原告怠于行使权利,导致房产过户登记没有办理成功。所以业主存折过错。第三人XXX信用社2007年至2009年抵押期限已经届满,原告在抵押期届满没有提起相关诉讼,可见被告向第三人XXX信用社偿还了借款。因此第三人XXX信用社不能参与本案诉讼。XXX公司在出售房屋的已经办理预售房手续,已经可以合法销售房屋,原告在90年代已经签订合同,可以提起诉讼要求确权并且过户,原告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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