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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顺法民一初字第2861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佛顺法民一初字第2861号



    原告X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香港XXXXXXXXXXXXXXXXX,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号码XXXXXXX。
    原告X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香港XXXXXXXXXXXXXXXXX,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号码XXXXXXX。
    委托代理人XXX、XXX,广东今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男, 197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XXXXXXXXX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XXX,广东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县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代理人XXX,广东方正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广东省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代理人XXX,广东方正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X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XXXXXXXXX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XXX、XXX,广东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XXX、XXX诉被告XXX、XXX县XXXXXX(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第三人X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XXX信用社)、XXX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海强担任审判长,会同审判员林降雄、人民陪审员区国沾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2年3月27日、同年4月16日、同年10月16日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XXX、XXX,被告XXX的委托代理人XXX,被告X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X,第三人XXX信用社的委托代理人XXX,第三人XXX的委托代理人XXX、X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X公司、第三人XXX第二次、第三次庭审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4年4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豪华住宅及铺位临时买卖合约》,约定原告以港币199700元的价格向被告购买位于XXX市XXX县XXX镇XXX管理区的XXXXXX园8座六楼C室。2000年4月26日,因被告无法在约定的期间内交楼,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协议书》及XXX市XXX镇《XXXXXX园》豪华楼宇/铺位/豪华别墅/买卖合同一份(该合同经XXX县公证处公证)。双方约定,原告原买受的XXXXXX园8座六楼C室转换成XXXXXX园第二期E147单位豪华别墅,该别墅的价格为港币290000元,原告之前已支付的楼款港币164744元转为前述别墅的购楼款,余款港币125256元于签订合同后两个月起分36期免息供楼,前述别墅已于2000年5月1日交付原告使用,原告已付清所有税费,并于2003年7月22日供完全部楼款,但至今被告仍没有按约定为原告办理房产证。2011年11月3日,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发出(2011)佛顺法执字第12222号案公告一份,以被告未清偿到期债务为由,查封了被告名下的128套房产,其中包括原告购买的房产。后原告依法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但被驳回申请。基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根据查封规定,原告对案涉房产未办理过户登记没有过错。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不得查封并拍卖原告已付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的房产。为维护自身的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确认原告已从被告处合法受让了XXXXXX园内E147型别墅房产;确认上述房产不能作为被告XXX公司的财产被人民法院查封、拍卖,并终结对该房产的执行程序;被告XXX、被告XXX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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