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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顺法民一初字第2861号(2)
    被告XXX公司辩称,该系列案是基于(2011)佛顺法执字第12222号案件所提起的案外人异议之诉,被告认为执行依据存在事实认定错误问题。该案中的担保函上的印章是伪造,因此被告将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请求本案中止审理。本案原告提起的是确权之诉,本案涉及的标的物为不动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产权变动应该为登记主义,但在未经过有关部门登记的情况下,不能确认为原告名下的财产,这些房产现都登记在本公司名下。
    第三人XXX信用社称,第三人XXX信用社核实案涉房屋有16户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贷款,因此被告答辩事实不清,请求法庭维护抵押权人权利。
    第三人XXX称,第三人XXX与案涉房产没有关联,但享有的是土地抵押权,该土地1998年才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该系列案只有两案是在1998年之后发生买卖合同关系,其他都发生在1998年之前,因此该系列案与第三人XXX没有关系。抵押登记在2006年办理。(2010)博法民二初字第198号生效判决书已经确认了本案第三人XXX享有优先受偿权。请求法庭调查案涉27户房屋有否在第三人享有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内。
    综合分析当事人的起诉和答辩,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1.原告与被告XXX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合法有效?2.原告是否支付购房款并占有使用案涉房屋?3.原告针对未办理过户手续是否存在过错?4.是否存在原告获得案涉房屋所有权的阻却事由?5.第三人享有抵押权的权利范围?
    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及其他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如下:
    1.原告身份证、回乡证复印件各1份,被告XXX公司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
    被告XXX、XXX公司、第三人XXX信用社、XXX:对该组证据无异议。
    2.《豪华住宅及铺位临时买卖合约》、《公证书》原件各1份,证明原告XXX、XXX与被告XXX公司签署了案涉房产的房屋买卖合同,案涉房产经XXX县建设委员会批准颁发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外销商品房的许可证》。
    被告XXX:被告XXX并非相关合同的相对人,因此对其真实性无法确认。
    被告XXX公司:对真实性无法确认,合同发生时间为上个世纪90年代,签订案涉合同的经办人为相关执行依据判决中的第一被告陈瑞明,他也是公司之前的股东。只能证明债权的发生,不能证明物权的归属。
    第三人XXX信用社:对合同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不予认可。案涉的房屋已经由被告XXX公司向第三人XXX信用社借款并办理了抵押手续,案涉房屋所占土地的土地所有权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第三人XXX信用社是抵押权人。
    第三人XXX:对真实性我方不是合同签订当事人无法确认;对关联性,即使合同有效,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
    3.《协议书》原件各1份,证明原告XXX、XXX与被告XXX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将之前双方签订买卖合同购房单位转换为当前的案涉房屋。
    被告XXX:被告XXX不是合同当事人,对真实性无法确认。
    被告XXX公司:对真实性无法确认,签订相关协议的经办人为相关执行依据判决中的第一被告陈瑞明,现公司股东对相关事实不清楚,因此对真实性不予确认。
    第三人XXX信用社: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即便是发生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合同的设立及变更没有经过登记也是无效的。
    第三人XXX: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即使合同有效,也不能产生物权变动效力。
    4.收据、正式收据原件21张,证明原告已经支付了全部的房款港币290000元。
    被告XXX:被告XXX不是合同当事人,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
    被告XXX公司:部分收据上盖章确认收款人都不是被告,是律师行,该款有否转入公司名下不予确认。
    第三人XXX信用社:对真实性有异议,部分收据上盖章确认收款人都不是被告,是律师行,该款有否转入公司名下不予确认。 第三人XXX:不是收据所涉相关当事人,对真实性不予确认。
    5.支付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电视天线费收据原件63张,入伙通知书原件1份,证明原告已入伙并支付水电费、管理费、物业管理费的事实。
    被告XXX:对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被告XXX不是合同当事人。
    被告XXX公司:对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涉案房产都是办在本公司名下,经过评估到第三人XXX信用社处办理贷款,这些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在居住使用。
    第三人XXX信用社:对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第三人XXX信用社在(2011)惠中法民二初字第3号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广东省XXX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主持并组织双方去现场查看案涉房屋,当时没有一户人在居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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