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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顺法民一初字第2788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佛顺法民一初字第2788号



    原告X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XXXX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
    原告X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XXXX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XXX、XXX,广东今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男, 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XXXXXXXXX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XXX,广东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县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代理人XXX,广东方正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广东省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代理人XXX,广东方正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X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XXXXXXXXX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XXX、XXX,广东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XXX、XXX诉被告XXX、XXX县XXXXXX(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第三人X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XXX信用社)、XXX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海强担任审判长,会同审判员林降雄、人民陪审员区国沾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2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XXX、XXX,被告委托代理人XXX,第三人XXX信用社的委托代理人X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X公司、第三人XXX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4年4月7日,原告与被告XXXXX公司签订《豪华住宅及铺位临时买卖合约》,约定以港币253100元的价格购买位于XXXXX市XXXXX县XXXXX镇XXXXX管理区的XXXXXXXXXX第一期第三座六楼A室房产,约定分期方式付款。2000年2月3日,原告与被告XXXXX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将原订购的房产转换为案涉房产,房价为港币350000元,减去原告已付的房价款港币142359元,,尚欠港币207641元,2000年2月3日,支付楼价款港币50000元,2001年12月前原告需支付尚欠的楼价款港币157641元。同日,原告与被告XXXXX公司签订《XXXXX市XXXXX镇XXXXXXXXXX楼宇买卖合同》对原临时合约和协议书进行确认,2000年4月21日,该合同于XXXXX县公证处公证。原告依约向被告XXXXX公司支付楼款,被告XXXXX公司未依约支付案涉房产,合同签订至今,被告XXXXX公司未为原告办理房产证。2011年11月3日,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发出(2011)佛顺法执字第12222号案公告一份,以被告未清偿到期债务为由,查封了被告名下的128套房产,其中包括原告购买的房产。后原告依法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但被驳回申请。基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根据查封规定,原告对案涉房产未办理过户登记没有过错。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不得查封并拍卖原告已依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为维护自身的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确认原告已从被告XXXXX公司处合法受让了位于XXXXX市XXXXX县XXXXX镇XXXXX管理区的XXXXXXXXXX别墅D9单位房产;确认上述房产不能作为被告XXXXX公司的财产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查封、拍卖,并终结对该房产的执行程序,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XXXXX辩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询、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的相关规定,第三人必须支付全部购房款,必须实际占有不动产,对未能办理房产登记没有过错,人民法院才不得查封、扣押,在本案中无法确认原告是否全额支付全部购房款;原告在未办理房产证方面存在过错,原告应在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两年内主张权利,本案在90年代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约定在2000年以前办理产权登记,故原告应该在2002年之前提起诉讼要求办理房产过户,但原告经过12年都没有提起诉讼,是怠于行使权利,对没有办理产权登记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物权必须登记才有对抗效力,本案物权没有登记,不得对抗被告;案涉房屋并未确认已经交付,因此未能实际占有。被告不能确认公证书的真实性,买卖方时间不一致,应该是同一天,所以不予确认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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