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2)佛顺法民一初字第2788号(7)
    针对原告对未办理过户手续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通过原告举证可以认定,原告在接收案涉房屋后一直有催促被告XXXXX公司办理产权登记的行为,被告XXXXX公司没有依法办理产权登记的过户手续,反而将案涉房产及对应的土地进行抵押借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因此案涉房产没有办理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原告并无过错,而是被告XXXXX公司存在过错。
    针对第三人享有抵押权的权利范围的问题。经审理已经查明,被告XXXXX公司已将案涉房屋及对应的土地为其向第三人XXXXX信用社的借款设定了抵押权,故第三人XXXXX信用社的抵押权及于本案的案涉房屋及对应的土地。第三人XXXXX的抵押权没有涉及本案案涉的房屋及土地,第三人XXXXX与本案无关。至于原告及被告XXXXX提出的抵押效力的问题,由于抵押效力的问题现已于广东省X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相关权利人向该院提出其权利主张,不属于本案执行异议的审理范围。
    针对是否存在原告获得案涉房屋所有权的阻却事由的问题。案涉房屋对应的土地已经设立了抵押权,该抵押权不应成为原告获得案涉房屋所有权的阻却事由。首先,案涉房屋的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于抵押权设立之前,原告的权利设立在先;其次,被告XXXXX公司在明知已经将案涉房屋出卖给原告的情况下仍然将案涉房屋及对应的土地进行抵押登记,存在过错;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人。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该批复中确定了消费者的权利优先于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而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又优先于抵押权人。虽然,该规定没有直接规定消费者与抵押权人的权利的先后顺序,也不应当根据该规定就直接类推出消费者的权利优先于抵押权。但从立法本意分析,从法律利益保护的位阶来看,应认定消费者的权利系优先于抵押权人。结合上述三点的分析,抵押权不应成为原告获得房屋所有权的阻却事由。
    原告已经就案涉房屋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使用,虽然案涉房屋登记在被告XXXXX公司名下,但原告对未办理过户登记并不存在过错。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确认座落于广东省XXXXX市XXXXX县XXXXX镇XXXXX村(细基围)XXXXXXXXXX内别墅D9型房产,该房产的房产证号为XXXXX号,案涉房屋对应的土地证号为博府国用(2007)XXXXX号,属于原告XXXXX、XXXXX所有的财产;
    二、对本院以被告XXXXX县XXXXXXXXXX(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中,停止对上述第一项财产的执行。
    案件受理费5268.17元,由被告XXXXX县XXXXXXXXXX(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被告XXXXX、XXXXX县XXXXXXXXXX(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XXX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XXX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原告XXXXX、XXXXX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下空白)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陈 海 强
审 判 员 林 降 雄
人民陪审员 区 国 沾

二○一二年十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辜 原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