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2)佛顺法民一初字第2785号(7)
    原告已经就案涉房屋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使用,虽然案涉房屋登记在被告XXX公司名下,但原告对未办理过户登记并不存在过错。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确认座落于广东省XXX市XXX县XXX镇XXX管理区XXXXXX二座六楼C室房产,该房产的房产证号为XXXXX,对应的土地证号为博府国用(2007)XXXXX号,属于原告XXX所有的财产;
    二、对本院以被告XXX县XXXXXX(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中,停止对上述第一项财产的执行。
    案件受理费3583.96元,由被告XXX县XXXXXX(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被告XXX、XXX县XXXXXX(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X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X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原告XXX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海 强
审 判 员 林 降 雄
人民陪审员 区 国 沾

二○一二年十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辜 原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