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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佛顺法民一初字第7432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 佛顺法民一初字第7432号



    原告欧阳X云,男,195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XX路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
    委托代理人李X杰,男,196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XX街XX巷XX号。
    被告欧阳X,男,192X年X月X日出生,住香港土瓜湾龙图街XX号XX楼上,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
    原告欧阳X云诉被告欧阳X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7月31日、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时原告欧阳X云的委托代理人李X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阳X云诉称,2005年7月19日,原告以人民币27000元向被告购买坐落于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三华居委会东门路35号之一(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3170687号)房屋一间。原、被告就购买房屋签订了转让协议书,原告在2005年7月18日一次性向被告交付现金27000元。之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但至今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推搪,拒不协助办理相关手续,为保障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坐落于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三华居委会东门路35号之一(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3170687号,权属人为被告欧阳X)的房屋所有权转移原告所有。该房屋价值人民币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诉讼中,原告欧阳X云提供证据如下:
    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2.房地产权证(粤房地证字第C3170687号)原件1份,私人土地转让协议书原件1份,证明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书,约定原告在2005年7月19日一次性向被告支付现金27000元,原告支付后被告一直拒不协助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
    证据3.证明原件2份、证人证言原件1份,证明原、被告是堂兄弟关系,被告在均安没有其他直系亲属。同时证明原告已于2005年7月19日支付27000元购房款给被告,被告将案涉房屋房地产权证交给原告的事实。证人证言上的欧阳永X、欧阳国X即“私人土地转让协议书”上的证明人,其中证明人欧阳国X已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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