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佛顺法民一初字第4834号 (2)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一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XX村委会XX门口塘X巷X号的所有权登记在张X崧名下的房屋(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300001830号)由原告张X才继承。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X才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张X才、被告张X明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张X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海 强
代理审判员 何 瑾
人民陪审员 邓 丽 雯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 韵 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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