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佛顺法民一初字第2818号 (3)
被告欧X泉、欧X昊、欧X海、欧X铭、欧X雄、欧X玲提供证据及原告欧X兰、欧X霞、欧X桢的质证意见如下:
证据1.发票复印件3张、完税证复印件1份、广东省契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2份、房地产权属变更计税核定通知书复印件1份、业务收款通知书复印件1份、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欧X泉与欧X海根据2007年7、8月间的一次家庭会议的精神,将房屋过户给欧X铭、欧X昊名下,当时周X还在世,周X也同意将案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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