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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顺法杏民初字第16号(2)
    本案受理费1810(已减半),由原告罗**负担310元,由被告黄**负担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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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伍 晖 仪

二O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件经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梁 桂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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