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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顺法杏民初字第360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佛顺法杏民初字第360号



   原告何**,*,**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赵**。
   委托代理人文**,*,**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系该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系该司职员。
   原告何**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伍晖仪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2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被告**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文**、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诉称,2012年3月38日至7月8日,原告入职被告处任宿舍管理员,当时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工资2000元,包吃包住,试用期七天,如果加班工作按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每天的工作时间为上午七点至晚上七点,工资直接打入银行帐户内,并约定被告为原告购买社保。在原告工作期间,原告尽心尽力把宿舍管理员工作做好,并获得人事主管的肯定和称赞,其中3月上班4天,4月上班29天,5月上班31天,6月上班30天,7月上班8天。2012年7月6日,原告认为被告存在违法行为,损害原告利益,向被告提出辞职申请,7月9日,被告人事部予以批准,并办理了交接手续。原告认为被告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3348元;2.被告支付原告2012年3月-7月之间的加班费及100%赔偿金15170元;3.被告支付原告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1235元;4.被告克扣原告3月-7月的基本工资差额及50%赔偿金5188元;5.要求被告补交2012年3月至7月的社保费;合计34941元。
   诉讼中,原告明确其第1点诉讼请求是:请求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被告**实业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于2012年3月28日在我司填写入职登记表,但是2012年4月1日才正式上班,任职为宿舍管理保安员,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在登记表中对工资进行了约定为每月1100元,工作时间为五天八小时制;2.至于社保问题,当时原告口头要求不需要购买社保,由我司给予相应的补贴;3.加班费问题,如果原告存在加班事实,我司会按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我司没有安排原告在法定节假日上班;4.工资均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每月月底发上月工资,转账前会要求原告在支出证明单上签名确认,到目前为止,我司已将原告2012年4月至7月8日的工资已全部支付完毕;5.原告于2012年7月6日书写辞职申请表,我司于2012年7月9日予以批准,并办理了相应的离职手续,当时原告申请辞职理由是身体原因;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我司均不同意支付。
   综合原、被告诉辩,本案争议焦点:1.被告是否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2.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原告加班费及赔偿金;3.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4、被告是否克扣了原告的工资。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原告何**在诉讼中提供了以下证据及被告**实业有限公司的质证意见: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告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顺劳人仲案非终字[2012]**号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本案已经劳动部门仲裁,原告对仲裁的结果不服,并在法定时间内提起诉讼,其中仲裁裁决书中查明事实部分中对约定工资、离职原因的事实有异议,其他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3.原告的厂牌一个、原告2012年3、4、5月工资单各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有劳动关系,原告在被告处担任宿舍管理员,原告上班的天数、约定底薪和加班费情况;
    4.交接清单一份,证明被告确认原告在被告处的工作时间及离职时间,在7月9日办理了交接手续;
    5.顺德农村商业银行电子交易回单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于2012年8月7日发放原告6月、7月份工资,其中6月工资为1248元,7月工资为275元;
   6.仲裁申请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在仲裁时提出的请求;
   7.离职审批表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于2012年7月6日提出离职及离职原因;
   8.被告在仲裁时提交关于何**劳动争议申辩书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没有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虽然在登记表上原告2012年4月1日上班,但实际上原告在2012年3月28日上班,申辩书陈述的内容均不是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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