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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顺法杏民初字第93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佛顺法杏民初字第93号



    原告广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周**。
    委托代理人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是广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的员工。
    委托代理人伍*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是广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的员工。
    被告伍**,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梁**,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市******经济联合社,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广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下称“农商行**支行”)诉被告伍**、梁**、**市******经济联合社(下称“**经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欧阳永本独任审判,于2013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商行**支行的委托代理人伍*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商行**支行诉称,被告伍**以**经联社作担保向原告贷款50000元,原告依约向被告伍**发放了贷款。贷款到期后,被告伍**没有依照合同的约定归还贷款,现尚欠原告贷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本案借款属被告伍**与被告梁**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梁**应承担偿还责任。据此,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伍**、梁**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暂计至2012年11月20日的利息是134521.2元,其余利息计至上述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经联社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诉讼中,原告农商行**支行提供的证据如下:
    1. 原告的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组织机构代码证、金融机构许可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企业机读档案变更登记资料、两被告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广东省经济合作社登记证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
    2. 借款契约(借据正本)、债务确认及催收通知书、债务确认及同意还款函、利息计算清单各一份,证明被告伍**于1994年4月13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的贷款利息为月息千分之十二点九,贷款期限至1995年2月13日。现被告伍**尚欠原告贷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134521.2元(暂计算至2012年11月20日)。
    被告伍**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1、2的真实性及证明内容均无异议。
    诉讼中,本院依法调取了被告伍**、梁**的婚姻登记记录,并当庭出示,原告、被告伍**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
    本院依法向被告梁**、**经联社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被告梁**、**经联社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
    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本院作如下证: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1、2,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对于本院依法调取的被告伍**、梁**的婚姻登记记录,是民政部门关于两被告婚姻关系的档案材料,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信用社**分社与伍*庄、被告**市******经济联合社于1994年4月13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契约(借据正本)》,双方约定:1.贷款金额为50000元,贷款期限自1994年4月13日起至1995年2月13日止;2.**市******经济联合社对上述贷款提供担保。《借款契约(借据正本)》签订后,******信用社**分社依约向伍*庄发放了贷款50000元。但伍*庄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
    2008年12月11日,原告向伍*庄、被告**经联社发出《债务确认及催收通知书》,该通知书的内容为:1.要求被告伍*庄积极筹措资金归还借款本金50000及利息14155元;2.保证人同意为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债务确认及催收通知书》签订之日起两年。伍*庄在“借款人确认栏”处签名确认,被告**经联社在“保证人确认栏”处盖上了公章。
    2012年3月15日,被告伍**在原告提供的《债务确认及同意还款函》上签名,确认伍*庄的贷款50000元的实际使用人为其本人,并同意对该笔贷款的本金及利息承担清偿责任。
    另查明:一、被告伍**与被告梁**是夫妻关系,双方于1984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二、******信用社**分社是******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下属营业机构,******农村信用合作社于2012年11月6日更名为广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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