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顺法杏民初字第91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佛顺法杏民初字第91号
原告广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周**。
委托代理人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是广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的员工。
委托代理人伍**,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是广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的员工。
被告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冼**,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广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下称“农商行**支行”)与被告周**、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欧阳永本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商行**支行诉称,被告周**以自有房产作抵押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被告周**没有依约还款,至今尚欠贷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经查,被告周**与被告冼**是夫妻关系。据此,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周**、冼**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147128.96元(利息暂计至2012年11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二、原告对被告周**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原告在诉讼中提供如下证据:
1.原告的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组织机构代码证、金融机构许可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企业机读档案变更登记资料、两被告的身份资料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
2.借款借据、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债务确认及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房地产他项权证(粤房地他证字第0174105号)、利息计算清单各一份,证明被告周**于1999年4月2日以其自有房产作抵押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双方约定的贷款利息为月息千分之七点四五五,贷款期限至2000年2月2日。被告于2008年10月29日、2009年12月26日、2012年1月21日分别向原告偿还了10000元、20000元、50000元,现尚欠原告贷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147128.96元(暂计算至2012年11月20日)。
诉讼中,本院依法调取了两被告的婚姻登记记录,并当庭出示,原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
本院依法向两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两被告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2,经审查,其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对于本院依法调取的两被告的婚姻登记记录,是婚姻登记部门关于两被告婚姻关系的档案材料,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1999年4月2日,**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告周**、冼**签订了一份《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一、自1999年4月2日起至2001年4月2日止,**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向被告周**提供不超过100000元的贷款;二、被告周**应按期清偿贷款本息,逾期期间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计收利息;三、被告周**、冼**自愿以位于佛山市顺德区*******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作上述贷款的抵押。上述合同签订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告周**于当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借据》,约定贷款金额为100000元,贷款期间自1999年4月2日至2000年2月2日,贷款月利率为7.455‰。《借款借据》签订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依约向被告周**发放了贷款100000元。双方并于1999年4月19日为上述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
被告周**借款后,没有按照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归还贷款,只于2008年10月29日归还10000元,2009年12月26日归还20000元,2012年1月21日归还50000元。
2012年5月28日,被告周**在《债务确认及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签名确认,至当日止尚欠贷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146000元。之后,被告周**没有归还过贷款,至今尚欠贷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至2012年11月20日的利息为147128.96元)。
上述贷款经催收无果,原告遂于2013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一、**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名称于2012年11月6日变更为农商行**支行;二、两被告于1993年12月14日登记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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