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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顺法杏民初字第76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佛顺法杏民初字第76号


   原告***(中国)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
   委托代理人庄**,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是***(中国)化学有限公司的员工。
   委托代理人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是***(中国)化学有限公司的员工。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电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孙**。
    被告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中山市石岐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中国)化学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电镀有限公司(下称“***电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欧阳永本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庄**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2013年2月20日依法追加林**为本案的被告,共同参加本案的诉讼,被告林**表示放弃十五天的举证期和答辩期。本案于2013年2月26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庄**,被告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诉称,2011年11月期间,原告向被告供应各类化工产品,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被告至今尚欠原告货款11681.06元。据此,原告请求被告连带支付货款11681.06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林**辩称,确认欠原告***公司货款11681.06元。
    诉讼中,被告***电镀公司、林**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公司提供的证据及被告林**的质证意见如下:
    1.原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被告***电镀公司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信息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签收单、增值税发票各两份,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11681.06元。
    被告林**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1、2的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
    本院依法向被告***电镀公司送达起诉状和开庭传票,但被告***电镀公司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
    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经审查,其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0日,被告林**以“佛山市顺德区***电镀有限公司(2车间)”的名义向原告***公司购买化工原料两批,货款合共18860.4元,双方约定月结30天。被告林**并要求原告以被告***电镀公司为购货单位开具了增值税发票。至起诉时止,被告***电镀公司共拖欠原告货款11681.06元。
    诉讼中,被告林**表示,佛山市顺德区***电镀有限公司2车间是其本人与另外两合伙人共同向被告***电镀公司承包经营,没有领取营业执照。被告林**并表示由其本人承担本案的债务,不需要其他合伙人承担。原告亦表示只要求被告林**、***电镀公司承担本案债务,不要求其他合伙人承担。
    本院认为,被告***电镀公司作为2车间的发包方,应对本案的债务承担直接清偿责任。被告林**是该2车间的实际经营者,其应对该车间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公司及被告林**均表示不要求其他合伙人承担本案的债务,是其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该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原告***公司与被告林**约定的付款时间为月结30天,被告林**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向原告支付货款,显属违约。原告***公司请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公司请求被告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支付逾期付款期间的债务利息,因双方在买卖关系过程中,并无对逾期付款利息的利率进行约定,故利率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于计算利息的开始时间,应从被告林**收货30天后开始计算,即从2011年12月10日起计算。原告***公司请求从2012年1月1日起计算,是其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该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被告***电镀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电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化学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681.06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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