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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顺法杏民初字第76号(2)
    二、被告林**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电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化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46.01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电镀有限公司、林**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欧阳永本
 
 二○一三年三月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苏 惠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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