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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顺法杏民初字第240号(2)
    被告陈*发质证后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火灾是电源线路故障引起的。
   3.杏坛镇**塑料五金厂的保单、公估报告、赔付协议书、权益转让书、支付凭证、杏坛镇悦*塑料五金厂保单、公估报告、保险赔付协议书、权益转让书、支付凭证各一份,证明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塑料五金厂与杏坛镇悦*塑料五金厂均向原告投保了财产综合险,火灾发生于保险期限内,经佛山市兴禅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公估,原告应向杏坛镇**塑料五金厂赔偿38730.12元,向杏坛镇悦*塑料五金厂赔偿378045.21元,原告依据赔付协议书,于2012年9月6日,向杏坛镇**塑料五金厂赔付了保险金38700元,于2012年9月11日,向杏坛镇悦*塑料五金厂支付了保险金378000元。杏坛镇**塑料五金厂与杏坛镇悦*塑料五金厂都把相应的追偿权转让给原告。
    被告钟*椿质证后认为两份保单是复印件,对其真实性不予以确认;对两份公估报告、两份保险赔付协议书、对杏坛镇**塑料五金厂权益转让书、对两份支付凭证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公估金额与赔偿金额不予确认,对其关联性不予确认;对杏坛镇悦*塑料五金厂权益转让协议书的真实性有异议,因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不相同,原告也没有提供保单原件予以佐证;
    被告陈*发质证后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有异议。
    诉讼中,被告钟*椿向本院提供火灾事故认定书复印件一份,证明着火地方杏坛镇**塑胶经营部的业主为陈*发,其仅是租赁方,起火原因不排除电源线路故障、遗留火种,结合仓库建筑物并未报建,是违章建筑,且并未通过消防及电力设施安装验收,故陈*发应对本次火灾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
    原告质证后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依据火灾事故认定书,被告钟*椿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
    被告陈*发质证后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认为其不应承担本案责任。
    诉讼中,被告陈*发提供的证据及原告、被告钟*椿的质证意见如下:
    1.租赁合同传真件一份,证明根据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厂房遇到所有的天灾、人灾等一切损失由被告钟*椿自行承担责任,租赁只是租赁了毛坏房,电线电路等消防设施全部是由被告钟*椿自行添置的。
    原告质证后对其真实性请求由法庭确认,但是认为本案赔偿责任应由被告钟*椿全部承担。
    被告钟*椿质证后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
    2.协议一份,证明涉案厂房是由**经营部在使用,事故发生后与其已达成协议,通过协议反映,火灾造成的损失与陈*发无关。
    原告质证后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
    被告钟*椿质证后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内容有异议,协议没有对责任分担做出约定。
    3.声明两份、证明一份,证明火灾发生场地的业主是陈*发,租赁人杏坛镇**塑胶经营部承认该物业内的水、电线均由其自行安装,消防安全工作由杏坛镇**塑胶经营部自行办理,其自愿承担本案的全部赔偿责任。
    原告及被告钟*椿质证后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无异议。
    另外,被告钟*椿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调取消防大队的火灾事故认定的案卷,本院依法调取后,双方经质证,对案卷材料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其中租赁协议书经与案卷材料中的租赁协议书对照后一致,双方均对租赁协议无异议;但是被告钟*椿对消防认定的成灾原因有异议。
    结合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辩,本院对上述证据作如下认定:
    1.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因当事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无异议,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2.对原告提供的证据3中的公估报告、赔付协议书、权益转让书、支付凭证,因当事人对其无异议,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于其中的杏坛镇**塑料五金厂的保单,杏坛镇悦*塑料五金厂保单,虽然为复印件,但是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故本院对该两份证据予以确认;
    3.对于被告钟*椿提供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因与原告提供的一致,且三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故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确认;
    4.对于被告陈*发提供的证据1,经与消防大队的案卷中的租赁协议比较,两份租赁协议为一致,且被告钟*椿对消防大队案卷的协议无异议,故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采信;
    5.对于被告陈*发提供的证据2、3,因双方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故本院对其予以采信;
    6.对于消防大队对此次事故的案卷调查材料,因三方当事人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查明如下事实:
    2011年9月7日16时10分许,被告钟*椿经营的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塑胶经营部发生火灾,火灾波及相邻的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塑料五金厂、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悦*塑料五金厂。经佛山市顺德区公安消防大队查明,起火原因为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塑胶经营部仓库西南角塑胶堆放处,排除雷击、用火不慎、外来飞火、自燃引起火灾因素,不排除电源线路故障、遗留火种因素。火灾成因为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塑胶经营部员工未能有效扑救初起火灾,导致发生火灾后火势蔓延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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