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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顺法杏民初字第294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佛顺法杏民初字第294号



   原告舒*生,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直街**巷**号,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吴*伦,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村委会**大道**巷**号。
   原告舒*生诉被告吴*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朱士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2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舒*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伦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舒*生诉称,2012年2月13日,原告向被告借用一辆摩托车,不慎将车撞烂,经双方协商,原告向其赔偿2000元维修费,因原告一时无力支付,被告于2012年3月23日将原告带到杏坛镇北水水闸处使用暴力殴打原告。2012年4月21日16时左右,被告又以原告不主动联系被告偿还车辆维修费为由,再次使用暴力对原告进行殴打,致使原告左耳鼓膜被打穿孔,脸部被打肿,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因被告的侵害,致使原告存在医疗费、交通费等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8000元(其中医疗费1200元、护理费300元、交通费500元、伙食费1000元、误工费10000元、营养费500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被告吴*伦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被告没有到庭应诉,亦未提供答辩状。
    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了如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刑事判决、鉴定结论通知书各一份,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
资格,及其被殴打致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损伤已达轻伤的事实;
   3.杏坛医院门诊收费收据六张、杏坛医院挂号票七张、杏坛医院诊断证明书一份、广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药费单复印件一份、广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编号为91811607收费收据第一联复印件一份、广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编号为91811607收费收据第二联原件一份、广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门诊诊疗指引单一份、广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耳鼻喉收费单一份、广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病历一本、顺德区第一人民医院收费收据一份、顺德区第一人民医院挂号票一份、顺德区第一人民医院病历一本,证明原告因被被告打伤而进行治疗,在杏坛医院支出门诊医药费779元,在广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支出门诊医药费250.3元,在顺德区第一人民医院支出门诊医药费54元,共支出门诊医药费108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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