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佛顺法龙民初字第415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佛顺法龙民初字第415号
原告梁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XX。
委托代理人蒲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XX。
被告刘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XX。
原告梁XX诉被告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建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2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XX及委托代理人蒲XX,被告刘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在20XX年X月X日,被告承诺将一部本田飞度,车牌为粤X39XXX号的小轿车作为抵偿借我的100000元借款。但事至今日,被告未将车辆过户给原告,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拒不过户和还款。因此,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100000元;2.被告立即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计付清还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原、被告已在20XX年X月X日将被告所有的粤X39XXX号飞度牌小汽车抵偿债务,并应原告的要求将该车转名给杨XX,后原告出具声明一份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故我方已不存在拖欠原告借款,故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中,原告提供证据及被告质证意见如下:
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告的人口信息查询表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被告质证意见:无异议。
2.声明一份,证明被告于20XX年X月X日借原告100000元,后一直没有归还,后被告于20XX年X月X日声明用粤X39XXX号飞度牌小汽车一辆抵偿该债务,并出具声明一份予以确认,但因被告未能将车辆过户给原告,故该抵偿行为并没有生效,被告仍需偿还借款100000元。
被告质证意见:对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我与原告根据该声明,于20XX年X月X日在大良新协力二手车交易市场准备将车辆办理过户手续,原告原先想将车辆卖给二手车行,当时车辆估价是53000元,后来原告就要求将车辆转入杨振叶的名下,并出具声明一份。
诉讼中,被告提供证据及原告质证意见如下:
1.20XX年X月X日的声明一份,证明原告提供的声明是一式两份,双方在20XX年X月X日达成以车抵债的协议,且杨XX作为证明人在声明中签名确认。
原告质证意见:对真实性无异议。
2.20XX年X月X日的声明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XX年X月X日将被告所有的粤X39XXX号飞度牌小汽车抵偿债务,并应原告的要求将该车转名给杨XX,原告出具声明一份予以确认。
原告质证意见:声明的签名是我签的,声明的备注内容是在我签名时没有的,是被告在后来自行添加的。
3.车辆转让协议一份,证明被告应原告要求将车辆交给杨XX后,又与杨XX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一份,双方约定杨XX将粤X39XXX号飞度牌小汽车以53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双方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
原告质证意见:对真实性不予确认,且该证据与本案无关。
本院依法向案外人杨XX进行调查,据其陈述,他起草了两份声明给原被告签名,以证实被告欠原告借款100000元,被告以自己的粤X39XXX号汽车抵偿欠原告的借款。签订后,被告将车辆交给了原告。之后,他和原、被告一同到二手汽车交易市场,原告将车交由杨XX处理,由杨XX出具欠条给原告。后因被告想买回该车,杨XX就以53000元的价格卖回给被告,并与被告签订了《车辆转让协议》。杨XX证实被告每月有支付利息给原告,并将车辆抵偿给原告,因此,被告欠原告的借款已清偿完毕了。
原告对杨XX笔录的质证意见:对笔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杨XX陈述的部分内容有异议。原告与杨XX是朋友关系,原告确认被告用粤X39XXX号车辆抵偿借款,被告也确实将车交给原告,原告与杨XX商量对车处理,由杨XX负责处理车辆,并将卖车的款项支付给原告,但杨XX将车处理后并没有将款支付给原告。导致现在原告又没有收到被告的车辆,也没有收到杨XX支付的款项。
被告对杨XX笔录的质证意见:无异议。
经过庭审辨证、质证,以及本院的调查,本院对证据材料作以下认证:
1. 原告提供证据1,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2. 原告提供证据2与被告提供证据1,是同样内容的声明,双方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对于证明内容本院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分析认定;
3. 被告提供证据2,原告确认其签名的真实性,对于证明内容本院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分析认定;
4. 被告提供证据3,原告对真实性不予确认,本院将结合对案外人杨XX的调查综合分析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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