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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顺法民一初字第9044号(2)
诉讼中,原告覃**提供的证据材料及被告陈**的质证意见如下:
    1.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被告陈**的质证意见:无异议。
    2.转让协议一份,证明原被告签订购房协议及约定的内容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被告陈**的质证意见:无异议。
    3.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一份、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买卖房屋的事实。
    被告陈**的质证意见:无异议。
    4.2009年4月1日、2009年4月21日收款人为陈**的收条二份,2009年7月21日收款人为陈**的收据一份,2010年3月10日收款人为陈小*的收据一份,2009年4月1日恒通卡凭卡交易回单二份,证明原告支付给被告购房款195000元。
    被告陈**的质证意见: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被告实际收取原告的购房款为187000元,不是195000元。原被告曾经合作养猪,原告将部分饲料款的数目计算到购房款中。
诉讼中,被告陈**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原告覃**的质证意见如下:
    1.2011年3月19日、3月29日、4月11日、4月14日顺德农村商业银行恒通卡凭卡交易回单四份,证明被告通过银行汇款了121200元给原告(其中5万元是以现金汇入,其余71200元是通过梁**的账户汇入),用于退还购房款;之前被告还支付了现金28800元给原告。
    原告覃**的质证意见:上述证据与本案无关,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返还购房款的事实和依据,故对上述证据不予确认。
    经过庭审质证、辩证,本院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作如下认证:
    1.原告覃**提供的证据1、2、3,被告陈**均无异议,经审查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2.原告覃**提供的证据4,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结合原被告在庭审中陈述的支付购房款的情况,可证实被告收取购房款总数为213000元的事实,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3.被告陈**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原告收取了被告存入的款项50000元和梁洁锋代被告转入的款项71200元的事实,原告认为该两笔款项与本案无关,但无提供任何证据予以反驳,也无法说明其实际是何款项,故本院认定该款项是偿还本案购房款,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本案的事实确认如下:
    2009年3月31日,原告覃**与被告陈**签订转让协议一份,双方约定被告陈**将其所有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镇**村**号,面积72.9平方米,混合二层,房产登记字号050403**的旧房一间,以26万元转让给原告。签订转让协议后,原告于2009年4月1日、4月21日、7月21日分别向被告支付购房款(包括定金52000元)。2010年3月10日,被告陈**委托陈小*又收取了原告购房款18000元。之后,因被告无将房屋过户给原告,原告要求被告退回购房款及定金。被告以现金向原告退回了购房款10000元;2011年4月11日、4月14日,被告分别以现金30000元、20000元存入原告的帐户;2011年3月19日、3月29日,被告分别通过梁**的帐户转帐41200元、30000元入原告的帐户。原告向被告追收余下购房款,未果。为此,遂引起本案纠纷。
    本院认为,原告覃**与被告陈**签订转让协议,买卖被告的房屋,但因未能过户,原告要求被告退回购房款及按金,被告同意并已退回部分款项,应视为双方协商解除转让协议,被告应将收取的购房款及按金退回原告,因双方自愿解除转让协议,并非有任何一方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和按金,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尚未返还的购房款及按金,应依双方支付的情况确定。原告支付的购房款及按金为213000元,双方均予认可,被告虽认为部分是货款抵顶,并未实际支付,但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故本院确认原告已支付被告购房款及按金为213000元。原告承认被告已返还现金10000元,被告也通过转帐及现金存款方式支付原告121200元,虽然原告认为与本案无关,认证部分已作认定,故可认定被告已返还原告131200元。因此,被告尚未返还的购房款及按金为81800元(213000元-131200元),被告应承担返还的民事责任。对于利息,因双方并未约定返还的时间,故应从原告主张之日即2012年7月30日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对原告主张利息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覃**返还款项818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7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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