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佛顺法民一初字第9044号(3)
二、驳回原告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19.08元,由原告覃**承担1819.08元,被告陈**承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 荣 波 二○一二年十一月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黎 艳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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