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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佛顺法民二初字第1776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 佛顺法民二初字第1776号



    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廖**,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耿**,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朱**,女,汉族,19**年**月**出生,住福建省建阳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诉被告罗**、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萧永宜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何自梁、人民陪审员张健成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判。于2012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的委托代理人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朱**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年**月**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向原告贷款148000元,贷款期限20年,当时执行利率为月利率4.2‰。该笔贷款用于向顺德市**房产有限公司购买位于顺德区乐从镇东区******。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2003年10月29日向被告罗**发放了贷款,被告将上述房屋抵押给原告,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被告罗**开始能准时还款,最近开始经常出现连续拖欠,截止2012年3月30日,被告已逾期多期未还,经原告多次催收仍未归还。另被告朱**系被告罗**的配偶,该笔贷款系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因此被告朱**对本案借款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罗**于20**年**月**日签订的(2003)顺*银营个房贷字****号《住房抵押贷款合同》;2.被告偿还拖欠本金:逾期本金3848.6元,未到期本金103950.61元,利息:397.98元,逾期利息4260.54元,共计112557.73元(以上金额暂计至2012年5月2日,以后顺延计算至被告还清贷款之日;3.如被告罗**不履行债务,原告有权以抵押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拍卖、变卖抵押房产的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罗**支付律师费11500元,合计124057.73元;4.被告朱**对被告罗**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诉讼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如下:
    1.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被告罗**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一份、佛山市居住证申请表/流动人员信息登记表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两被告是夫妻关系,双方于19**年**月**日登记结婚,本案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3.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一份、住房抵押贷款合同一份、房地产他项权证一份,证明被告罗**与原告于20**年**月**日签订住房贷款抵押贷款合同,向原告贷款148000元,贷款期限为20年,月利率4.2‰,被告罗**贷款用于购买顺德区乐从镇东区*******,并把该房产抵押给原告,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
    4.借款借据一份,证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发放贷款。
    5.还款清单一份,证明被告从20**年**月起已有八期未还款。
    6.发票一份,证明原告因为本案支付律师费11500元。
    本院依法向两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两被告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
    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年**月**日,被告罗**与原告签订编号为(20**)顺*银营个房贷字****号《住房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由被告罗**向原告贷款148000元用于向顺德市**房产有限公司购买位于顺德区乐从镇东区*******房产。贷款期限20年,当时执行利率为月利率4.2‰。合同约定如被告罗**连续三期或累计三期未能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的,原告有权书面通知被告罗**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贷款并按本合同约定处分抵押物。原告因催收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仲裁、诉讼等法律程序催收而产生的执行费、律师费、拍卖等费用,或依法处置抵押物而发生的任何费用,均由被告罗**承担。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20**年**月**日向被告罗**发放了贷款,被告将上述房屋抵押给原告,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被告罗**从2010年9月10日开始出现连续八期欠供贷款本息,截至20**年**月**日,被告尚欠贷款逾期本金3948.6元,未到期本金103950.61元,利息397.98元,逾期利息4260.54元,合共112557.73元。之后被告一直未予归还贷款本息。原告遂于20**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为此支付律师费1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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