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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佛顺法均民初字第271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 佛顺法均民初字第271号



    原告欧阳*锡。
    委托代理人欧阳*添、司徒*仪,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牛仔服装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高。
    被告李*高。
    被告李*芬。
    委托代理人李*高,系本案被告之一。
    原告欧阳*锡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牛仔服装制造有限公司、李*高、李*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竞雄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2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阳*锡的委托代理人欧阳*添、司徒*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牛仔服装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高(即本案被告李*高,也系被告李*芬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阳*锡诉称,原告经营的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制衣厂(以下简称**制衣厂)为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牛仔服装制造有限公司、李*高制造牛仔服装,2012年6月20日,双方经对数确认,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牛仔服装制造有限公司、李*高尚欠**制衣厂货款共计183235元。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牛仔服装制造有限公司、李*高就欠货款事实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并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牛仔服装制造有限公司加盖公章及被告李*高签名确认。后,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收货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货款。被告李*高、李*芬系夫妻关系,涉案货款发生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故三被告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请求法院判令:1.三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8323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牛仔服装制造有限公司、李*高、李*芬辩称,1.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牛仔服装制造有限公司尚欠原告183235元货款属实,但原告分别于2010年5月2日、2010年5月7日、2010年6月25日、2010年6月28日、2010年8月9日、2010年9月2日向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牛仔服装制造有限公司购买了各类牛仔布共计181349.66元,并由**制衣厂员工黎*才、陈*彪经手签名,原告至今未支付过货款。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牛仔服装制造有限公司曾多次要求原告对尚欠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牛仔服装制造有限公司的牛仔布货款进行对账并支付上述货款,但原告以没有时间,财务人事变动和丢失电脑资料等理由一直拒不支付货款。2.本案货款的欠款人是佛山市顺德区**牛仔服装制造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牛仔服装制造有限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原告根本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李*高、李*芬欠**制衣厂货款任何货款。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李*高、李*芬的起诉。原告不顾事实,申请法院查封被告李*高的房产是不合理的。
    原告欧阳*锡提交的证据及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牛仔服装制造有限公司、李*高、李*芬如下: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告身份证、户籍证明、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牛仔服装制造有限公司、李*高、李*芬:无异议。
    2.欠条原件一份,证明截止2012年6月20日,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牛仔服装制造有限公司、李*高确认欠原告183235元。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牛仔服装制造有限公司、李*高、李*芬:对真实性无异议。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牛仔服装制造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原告的质证意见如下:
    出仓单六份,证明原告向我公司购买了布料。
    原告欧阳*锡: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该证据中的经手人看不清是谁,也看不清楚与原告有何关系。上述交易假设真实,均发生在2010年9月2日之前,但在2012年6月20日被告方向原告出示了对数欠条,确认截止2012年6月20日尚欠货款183235元,如果被告所提供单据属实,按常理,被告不可能再向我方出具上述欠条。相关款项即使真实存在,也超出法定诉讼时效。
    经庭审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作如下认证:
    1.原告提交的证据,三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2.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牛仔服装制造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的欠条载明:“截止至2012年6月20日,佛山市顺德区**牛仔服装制造有限公司尚欠**制衣厂货款人民币壹拾捌万叁仟贰佰叁拾伍元整(¥183235.00元)。欠款人:佛山市顺德区**牛仔服装制造有限公司(加盖公司公章),李*高,2012年6月20日。”
    另查明,原告欧阳*锡是个体工商户**制衣厂的经营者。被告李*高是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牛仔服装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李*芬与被告李*高系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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