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佛顺法均民初字第187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佛顺法均民初字第187号
原告X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
被告X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
被告X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
原告XXX与被告XXX、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贤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2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X、XXX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诉称,2012年7月17日,被告XXX因生活所需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签订了合同,确认于2012年8月17日起分六期归还借款,每月归还本金833元、月均利息2%100元、月均风险费3%150元、月均管理费3%150元,四项合计1233元。逾期还款以5000元为基数扣纳借款人0.6%/日违约金。但到期日至今两被告拒绝归还,追收无果。被告XXX是XXX的妻子,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据此,请求:1、判令两被告连带归还借款本金5000元、利息600元、风险费900元、管理费9000元、违约金1680元,以上合计908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原告在诉讼中提交了以下两组证据:
证据1. 原告及二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被告XXX工作证复印件一份、二被告结婚证复印件一份、结婚登记证明原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被告XXX的身份情况、夫妻关系。
证据2. 简易分期借款合同原件一份,证明被告XXX向原告借款现金5000元,并约定相关还款利息、还款方式等内容。由于二被告为夫妻关系,被告XXX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于2012年10月26日向被告XXX、XXX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被告XXX、XXX在期限内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本院说明正当理由。
经庭审查证,原告提交的证据1、证据2证据形式和来源合法,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内容真实,能相互印证,证明案件相关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XXX、X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质证和举证的权利。
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2012年7月17日,被告XXX在简易分期借款合同上签名确认向原告借款5000元,约定被告于2012年8月17日起分六期归还借款,每月均还本金833元、月均利息2%100元、月均风险费3%150元、月均管理费3%150元,四项合计1233元;逾期还款以5000元为基数扣纳借款人0.6%/日违约金。上述借款原告已以银行转账方式实际交付。上述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追要,两被告至今未还。原告遂于2012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被告XXX与XXX系夫妻关系,本案诉争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本院认为,被告XXX向原告实际借款5000元的事实清楚,被告没有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归还所欠借款本金5000元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风险费、管理费及违约金问题。双方为民间借贷关系,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双方约定的风险费、管理费及违约金实质上是利息,合计利息已远远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因此对超出部分利息不予支持。
被告XXX与被告XXX系夫妻关系,本案诉争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XXX、XXX应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被告XXX、X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XXX、X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XXX归还借款本金5000元及其利息(以5000元为本金从2012年7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该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XXX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XXX、X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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