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2)佛顺法均民初字第125号(2)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XXX也没有归还借款本息,截至2012年8月20日止,被告XXX累计3期未按约定期限还本付息,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65425.52元,利息6498.64元,本息合计371924.16元。
    另查,均安镇新城北区尚墅君庭XX座XX房屋未办理房地产权证,该房屋登记购房人为被告XXX,合同号YXXXX,已办理按揭登记,他项权利人为原告。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XXX、XXX、XX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各方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XXX借款后没有按约定期限还本付息,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原告请求提前解除借款合同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截至2012年8月20日止,被告XXX尚欠借款本金365425.52元、利息6498.64元未付,原告请求被告XXX归还所欠借款本金及利息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XXX、XXX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是在被告XXX、X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债务应按被告XXX、XXX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请求被告XXX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XXX、XXX自愿以坐落于均安镇新城北区尚墅君庭XX座XX号房屋为本案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按揭登记,原告请求对该房屋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XX公司自愿为本案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原告请求被告XX公司对抵押物不足清偿部分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XXX、XXX、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百二十九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XXXX与被告XXX、XXX、佛山市顺德区XX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22日签订的《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ZF0961201000092);
    二、被告XXX、X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XXXX归还贷款本金365425.52元及其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截至2012年8月20日止为6498.64元,从2012年8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止);
    三、原告XXXX对坐落于均安镇新城北区尚墅君庭XX座XX号房屋(登记购房人为被告XXX,合同号YXXXX)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佛山市顺德区XX有限公司对被告XXX的上述债务在抵押物担保以外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439.43元(原告XXXX已预交),由被告XXX、XXX、佛山市顺德区XX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谢 贤 涛

二○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定无异
书 记 员 黄 泽 欣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