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佛顺法刑初字第286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佛顺法刑初字第286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西充县*************。2006年1月26日因犯抢劫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09年3月10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2011年3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2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4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辩护人尹**,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刑诉[2012]28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抢劫罪,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晓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及其辩护人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2年3月21日16时,被告人黄*、“胜娃”(另案处理)将被害人王**约至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桌球室四楼的出租屋见面。被害人王**驾驶摩托车到达后,被告人黄*以王**讲其坏话为由,用木棍殴打王**。后被告人黄*同意由王**赔偿其人民币3000元来了解此事。由于被害人王**没有现金,于是被告人黄*、“胜娃”与被害人王**去到杏坛镇富迅车行,准备将王**的摩托车抵押以换得现金。期间,“胜娃”将被害人王**的手机(黑色天语牌T566型,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6元)拿走以防止其报警,后王**趁机逃跑。
    2012年3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黄*到派出所投案并交出黑色天语牌T566型手机,手机现已发还被害人王**。
    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投案经过,证明2012年3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黄*到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杏坛派出所投案,并交代其于2012年3月21日参与王**被抢劫案的经过。
    2.被告人黄*的供述及指认笔录,称2012年3月21日约16时左右,他让高**打电话给王**约王**到杏坛镇**桌球室上面四楼的出租屋见面。他与“胜娃”前去等王**,见面后他随手拿了一条木棍和“胜娃”打王**,他用棍子打了王**五六下,“胜娃”没有打王**。打完后,他问王**怎么办,王**说给他3000元了结这件事,并说把摩托车开到杏坛**市场下面的摩托车行卖掉给钱,接着三人坐王**的摩托车到该市场。王**打电话给在车行工作的朋友说过来把摩托车卖掉,接着打电话给其老婆,“胜娃”发现不对头就把王**的手机拿在手上,不让王**打电话并关机。接着王**跑开说要去报警,他与“胜娃”两人就走了。之后他问“胜娃”拿回了王**的手机。
    被告人黄*对涉案的摩托车(粤J606GT)和黑色直板天宇牌T566型手机、富迅摩托车行、新超力桌球室进行指认。
    3.被害人王**的陈述及辨认、指认笔录,称2012年3月21日16时许,一名叫高**的朋友打电话叫他过去,说有事找。于是他骑着摩托车到杏坛超力桌球室,走到三楼的楼梯,这时遇到黄*和一名男子,黄*立即上前用手将他拉到四楼的楼梯间。接着,黄*和那名男子用木棍(长约1米,长宽约10cm左右,方形)对他进行殴打并让他拿钱出来,他说没有钱,黄*让他拿出手机,他只好将手机交给黄*。黄*让给他5000元,他说没钱,但可以将摩托车抵押后再给钱。随即,黄*和那名男子将他带到杏坛镇**车行。车行的老板说能押3000元,黄*就叫他打电话给他老婆,让她把摩托车的行车证带过来办理抵押手续。他在打电话期间,逃出车行并报警,黄*看到他逃走,就和那名男子丢下摩托车跑了,后他回车行拿回了摩托车。他并没有欠黄*钱,黄*说他讲其的坏话,所以抢他的财物,他的两条腿被打成皮外伤。
    被害人王**辨认出被告人黄*,对涉案的黑色直板天宇牌T566型手机、摩托车(粤J606GT)进行了指认。
    4.证人苏*的证言,称王**与她系夫妻关系。2012年3月21日15时56份,她在出租屋接到王**的电话让她准备好摩托车的全部证件,说过一会儿有人过来拿,称摩托车撞了人,一会儿王**又打电话过来,叫她逃跑,说黄*要过来打她。她立即跑至楼顶,后黄*用她老公的电话又打来,说她老公被打了,在***门口,说完挂了电话。她走到***门口看见其老公王**,她老公走上警车时腿一拐一拐的。因怕王**从派出所出去后又被黄*他们抓了,她打给黄*,打的是王**的手机,黄*说王**在他手上并让她准备5000块钱,二十分钟后再打过来。她说要和老公谈话,黄*说不行就挂了电话。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