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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顺法刑初字第2744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佛顺法刑初字第2744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化名:唐*妹),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号。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2年8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辩护人余晓东,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刑诉[2012]24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唐**及其辩护人余晓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1年11月份开始,被告人唐**在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荷村经营笑*理发店,并提供场所容留洪某(女)卖淫。2011年11月2日下午,被告人唐**在笑*理发店与前来嫖娼的黎某南商定嫖资后,安排洪某在附近出租屋向黎某南卖淫一次,并从中收取人民币30元。
   2012年8月份,被告人唐**在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荷村经营合*理发店(原笑*理发店),并容留洪某(女)、唐某芬(女)在店内卖淫。2012年8月9日晚,洪某与前来嫖娼的霍某达商定嫖资后,由被告人唐**提供场所,容留洪某在店内向霍某达卖淫一次。随后,被告人唐**以同样方式,容留唐某芬在店内向郭某洪卖淫一次。当晚,公安民警去到上述合*理发店抓获被告人唐**及上述卖淫嫖娼违法人员。
   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洪梦、黎静、洪英、霍冠达、唐学芬、郭吉洪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妇女卖淫三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判决被告人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是初犯,家庭困难,望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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