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顺法刑初字第473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佛顺法刑初字第473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女,1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在顺德大良一烧烤档工作,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众涌村三坊路北岸**街**巷**号。现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2年8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刑诉[2013]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军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2年8月24日凌晨,被告人卢**与朋友“阿B”、“阿萍”(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东莞市月神夜总会一包间内消费。期间,“阿B”拿出“K粉”供他人吸食。当日6时许,被告人卢**离开夜总会后发现其携带的手袋内有一批毒品,其打算日后见到“阿B”时将毒品归还。当日17时许,被告人卢**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大润发超市停车场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卢**的手袋内起获毒品一批: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粉末二十三包(经鉴定,净重126.58克,检出氯胺酮成分)、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灰色药片十八粒(经鉴定,净重3.35克,检出氯胺酮、3,4-亚甲基二氧基甲基安非他明(MDMA)成分)、用铝箔包装的橙色药片三粒(经鉴定,净重0.56克,检出尼美西泮成分)、用铝箔袋包装的褐色粉末一包(经鉴定,净重17.67克,检出3,4-亚甲基二氧基甲基安非他明(MDMA)成分)、用铝箔袋包装的灰色粉末十一包(经鉴定,净重191.86克,检出3,4-亚甲基二氧基甲基安非他明(MDMA)成分)。
公诉机关提交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及破案经过;被告人卢**的供述及其对被抓获的地点、装毒品的手袋、毒品的指认笔录;搜查笔录及扣押、移交物品清单;被告人卢**的户籍证明;大良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毒品现场检测报告;化验检验报告。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卢**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并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卢**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卢**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对被告人卢**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缴获的毒品应予没收、销毁。综合考虑被告人卢**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卢**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零十七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24日起至2013年2月9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对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的毒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 李 棠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李 婵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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