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汕龙法刑初字第227号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汕龙法刑初字第227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华,男,1979年出生。
辩护人邹汉华,广东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春盛,广东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龙检刑诉[2012]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华犯抢夺罪,于201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丹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华及其辩护人邹汉华、陈春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依法中止审理、恢复审理及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1年7月26日晚上8时3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华驾驶一辆女庄两轮摩托车,窜至汕头市龙湖区龙湖医院后面的环碧南街,见被害人陈某粧左手提着两个袋子徒步经过该处,被告人张某华即驾驶摩托车靠近被害人陈某粧,乘被害人陈某粧不备,将被害人陈某粧的两个袋子抢走〔袋内有ZTE中兴牌ZTEC370型手机、诺基亚E66手机(山寨机)各1部、中药材灵芝362克和现金人民币800元〕。案发后,上述赃物ZTE中兴牌ZTEC370型手机1部、中药材灵芝362克被缴获并发还被害人。
2.同日晚上11时左右,被告人张某华驾驶两轮摩托车,窜至汕头市长平路与金涛街交界,见被害人童某梅手提1个小提包徒步经过该处,被告人张某华即驾驶摩托车靠近被害人童某梅,乘被害人童某梅不备,将被害人童某梅的提包抢走(包内有诺基亚牌6210S-1型手机1部和现金人民币200多元等财物)。案发后,上述赃物手机被缴获并发还被害人。
3.同月27日7时多,被告人张某华驾驶两轮摩托车,窜至汕头市嵩山路恒信花园门口附近,见被害人陈某纯手提1个电脑包徒步经过该处,被告人张某华即驾驶摩托车靠近被害人陈某纯,乘被害人陈某纯不备,将被害人陈某纯的电脑包抢走(包内有Lenovo牌G470A-ITH型便携式计算机1台、价值人民币4248元)。案发后,上述赃物被缴获并发还被害人。
4.同日8时3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华驾驶两轮摩托车,窜至汕头市丹阳庄东区62幢附近,见被害人蔡某惜手提1个环保袋徒步经过该处,被告人张某华即驾驶摩托车靠近被害人蔡某惜,乘被害人蔡某惜不备,将被害人蔡某惜的环保袋抢走(袋内有三星牌SGH-E250手机1部和现金人民币600元多元等财物)。案发后,上述赃物手机被缴获并发还被害人。
5.同日上午9时左右,被告人张某华驾驶两轮摩托车,窜至汕头市丰泽庄丰泽北街,见被害人廖某君手提1个棕色“LOUIS VUITTON”牌手提包(价值人民币7125元)徒步经过该处,被告人张某华即驾驶摩托车靠近被害人廖某君,乘被害人廖某君不备,将被害人廖某君的手提包抢走,包内有苹果牌手机1部〔iPhone4(A1332)、价值人民币4232元,钱包1个(内有现金约人民币2000元)、证件多张〕。案发后,除现金外,上述赃物被缴获并发还被害人。
同年10月24日,被告人张某华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驾驶的摩托车抢夺他人财物多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夺罪追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华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被告人张某华当庭辩称:1.其没有实施起诉书指控的第1、2、3、4宗抢夺作案,其只实施了起诉书指控的第5宗抢夺; 2. 公安机关缴获的其他赃物是“陈伟烈”在2011年7月27日早上致电让其到汕头收购的。被告人张某华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张某华在庭后通过家属向法庭提交了其原来使用的手机一部,反映该部手机内存有“陈少烈”的电话号码。
被告人张某华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华第1至4宗犯罪事实存疑,证据不足,依法应不予认定;如果综合全案认定被告人张某华实施第1至4宗犯罪的指控成立,也应作出对其有利的判决;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华实施的第5宗抢夺,LV牌手提包的价格以及是否存在现金的问题没法确认,应当做出对其有利的涉案金额比较少的认定。鉴于被告人张某华对涉案财物没有非法处置,已发还被害人,也未对被害人造成任何人身伤害,恳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1年7月26日晚至次日上午,被告人张某华驾驶1辆两轮摩托车,在汕头市区抢夺作案多宗。具体事实如下:
1.2011年7月26日晚上8时3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华驾驶1辆两轮摩托车,窜至汕头市龙湖区龙湖医院后面环碧南街,见被害人陈某粧手提2个袋子徒步经过该处,随即驾车靠近被害人陈某粧,乘其不备抢走其2个袋子〔袋内有ZTE中兴牌ZTEC370型手机1部、诺基亚E66手机(山寨机)1部、中药材灵芝362克,均无法估价〕。案发后,上述赃物ZTE中兴牌ZTEC370型手机1部、中药材灵芝362克被缴获并发还被害人陈某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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