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汕龙法刑初字第227号(2)
2.2011年7月26日晚上11时左右,被告人张某华驾驶1辆两轮摩托车,窜至汕头市长平路与金涛街交界处,见被害人童某梅手提1个小提包徒步经过该处,随即驾车靠近被害人童某梅,并乘其不备抢走其提包(包内有诺基亚牌6210S-1型手机1部,无法估价)。案发后,上述赃物诺基亚牌6210S-1型手机1部被缴获并发还被害人。
3.2011年7月27日上午7时多,被告人张某华驾驶1辆两轮摩托车,窜至汕头市嵩山路“恒信花园”门口附近,见被害人陈某纯手提1个电脑包徒步经过该处,随即驾车靠近被害人陈某纯,并乘其不备抢走其电脑包(包内有Lenovo牌G470A-ITH型便携式计算机1台)。案发后,上述赃物Lenovo牌G470A-ITH型便携式计算机1台被缴获并发还被害人。
经汕头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赃物Lenovo牌G470A-ITH型便携式计算机价值人民币4248元。
4.2011年7月27日上午8时3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华驾驶1辆两轮摩托车,窜至汕头市丹阳庄东区62幢附近,见被害人蔡某惜手提1个环保袋徒步经过该处,随即驾车靠近被害人蔡某惜,并乘其不备抢走其环保袋(袋内有三星牌SGH-E250手机1部、现金人民币600多元等财物,手机无法估价)。案发后,上述赃物三星牌SGH-E250手机1部被缴获并发还被害人。
5.2011年7月27日上午9时左右,被告人张某华驾驶1辆女庄两轮摩托车,窜至汕头市丰泽庄丰泽北街,见被害人廖某君手提1个棕色“LOUIS VUITTON”牌手提包徒步经过该处,随即驾车靠近被害人廖某君,并乘其不备抢走其手提包〔包内有苹果牌手机iPhone4(A1332)1部、KAISER钱包1个等财物及证件多张〕。案发后,上述赃物棕色“LOUIS VUITTON”牌手提包1个、苹果牌手机iPhone4(A1332)1部、KAISER钱包1个被缴获并发还被害人。
随后,当被告人张某华驾车准备返回广东省饶平县,途经金鸿公路新溪路段时,跟踪而至的公安民警要求其停车接受检查。被告人张某华拒绝接受检查并驾车逃跑,至新溪镇大兴村一土路弃车逃脱,并将一个黑色电脑报丢弃于路边的水沟中。公安机关随即从其逃脱现场缴获白色摩托车1辆、黑色电脑包、LV牌女式手提包、小钱包(内无财物)各1个、Lenovo牌笔记本电脑、IPHONE4手机、三星牌手机、诺基亚牌手机、中兴牌手机各1部、中药材1包、身份证3张、往来港澳通行证4本。公安机关展开调查,于2011年10月24日,在汕头市龙湖区衡山路蓝翔汽车服务中心抓获被告人张某华,被告人张某华对被其丢弃并被公安机关缴获的上述赃物进行了确认。
经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中国区反假冒部鉴定:涉案的赃物LV牌手提包是路易威登马力蒂(法国)公司的正品商品。经汕头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赃物苹果牌手机iPhone4(A1332)价值人民币4232元;赃物棕色“LOUIS VUITTON”牌手提包价值人民币7125元。
综上,被告人张某华实施抢夺作案5宗,可确认抢夺数额为人民币16205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害人的陈述。
1.被害人陈某粧的陈述。证明:2011年7月26日晚约8时30分,陈某粧步行于汕头市龙湖医院后面环碧南街路上,突然有1男子(身穿白色上衣和深色裤子,身材偏瘦)驾驶1辆两轮摩托车从其身后抢走其黑色布袋及白色塑料袋各1个,其中黑色布袋内有金色钱包1个、现金人民币800元、中兴牌手机1部、诺基亚E66山寨手机1部,白色塑料袋内有切片灵芝1斤。
2.被害人童某梅的陈述。证明:2011年7月26日晚约23时,童某梅步行于汕头市长平路新城市广场路上,突然有1男子(身穿白色上衣,身材偏瘦)驾驶1辆女庄两轮摩托车从其身后抢走其小提包1个,包内有红色诺基亚手机1部、工商银行卡1张、现金人民币200多元。
3.被害人陈某纯的陈述。证明:2011年7月27日上午约7时37分,陈某纯徒步经过汕头市嵩山路“恒信花园”门口往韩江路方向,突然有1男子(身穿白色上衣和深色裤子)驾驶1辆女庄两轮摩托车从其身后抢走其手提黑色电脑包1个,包内有联想Lenovo G470A-ITH笔记本电脑1部。
4.被害人蔡某惜的陈述。证明:2011年7月27日上午约8时30分,蔡某惜步行于汕头市丹阳东区丹阳直街路上,突然有1男子(身穿白色上衣,比较瘦)驾驶1辆白色女庄两轮摩托车从其身后抢走其手持环保袋1个,袋内有三星手机1部、现金人民币600多元、紫砂水壶1个及一些日用衣物。
5.被害人廖某君的陈述。证明:2011年7月27日上午约9时36分,廖某君步行于汕头市丰泽庄“蓝堡花园”南侧路上,突然有1男子(身穿白色上衣)驾驶1辆两轮摩托车从其身后抢走其LV牌手提包1个,包内有苹果4手机1部、身份证3张、往来港澳通行证4本及现金人民币约2000元。廖某君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其购买LV牌手提包的发票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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