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汕中法行终字第14号
广 东 省 汕 头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2)汕中法行终字第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XX,男,汉族,1948年5月12日出生,住汕头市XX街道XX路XXX号,公民身份号码:4405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石XX,男,汉族,1971年2月22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濠江区XX街道XX路XX号之XX,公民身份号码:3623XXX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汕头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汕头市长平路101号,组织机构代码:77308739-8。
法定代表人刘XX,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XX、徐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郭X仪,男,汉族,1929年3月24日出生,住所汕头市金平区XX街道XX路XXX号二楼,公民身份证号码:4405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郭X虹,系郭X仪之女,汉族,1955年4月16日出生,住汕头市金平区XX街道XX路XX号XX园8幢304房,公民身份证号:4405XXXXXXXXXXXXXX。
上诉人吴XX与被告汕头市房产管理局、原审第三人郭X仪房地产权登记具体行政行为纠纷一案,不服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2)汕金法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XX及其委托代理人石荣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XX、徐XX,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郭X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据档案资料反映,现址乌桥XX路XXX号二层贝灰沙结构楼房,自解放前属第三人所有,1951年前将楼前空地承租给原告的先辈使用,原告的先辈在空地上建单层平房。1958年,因社会主义改造,乌桥XX路XXX号(第七测区xxxx地号)二层房屋(面积54.30平方米)由政府经租。1969年该房屋被7.28台风损毁。1970年,市政府为解决倒房户的居住问题,出资将被台风损毁的房屋重建成贝灰沙结构二层楼房(面积82.56平方米)。并将重建的一楼出租给原告之父。1990年,乌桥XX路XXX号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原汕头市房地产管理局名下。1994年1月,经市政府批准,原汕头市国土房产局依据侨房的有关政策,将经租的乌桥XX路XXX号部分房屋(面积54.30平方米)所有权发还第三人郭X仪等八人管业。2003年9月9日,原汕头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金平分局向原告送达《解除租赁关系通知书》,解除公房租赁关系。但原告一家一直未腾退居住至今。2011年5月,汕头市金平房屋管理所与第三人郭X仪签订协议,将房管部门扩建的部分(28.26平方米)出售给郭X仪等八人。2012年1月19日,第三人郭X仪提交了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房屋分户平面图》、《公证书》、《发还房屋所有权通知书》、《确定侨房代管人证明书》、《房屋所有权证》、补偿《协议书》、相关证明等有关资料申请转移登记乌桥XX路XXX号房屋(面积82.56平方米)到他们名下。被告经审查后,于2012年2月22日,为郭X仪等八人办理了转移登记手续并核发粤房地证字第xxxxxx号《房地产权证》。原告吴XX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和《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地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受本级人民政府的委托,对申请登记的房地产依法进行审查和确认房地产权属,登记房地产权证。”的规定,被告汕头市房产管理局是本辖区内房屋权属的登记机构,具备被告的主体资格。
原汕头市国土房产局依据侨房的有关政策,将经租的乌桥XX路XXX号部分房屋(面积54.30平方米)所有权发还第三人郭X仪等八人管业。并将房管部门扩建的28.26平方米按协议约定出售给郭X仪等八人,第三人郭X仪等八人拥有乌桥XX路XXX号房屋的所有权。第三人郭X仪等八人向被告申请办理转移登记乌桥XX路XXX号房屋的产权时,提交了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房屋分户平面图》、《公证书》、《发还房屋所有权通知书》、《确定侨房代管人证明书》、《房屋所有权证》、补偿《协议书》、相关证明等文件材料,被告经审核后认为郭X仪等八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材料形式符合《汕头市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六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地产权属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五)房屋平面图及宗地图;(六)其他必要材料。”的规定,依法为郭X仪等八人办理了XX路XXX号房屋的转移登记手续并核发粤房地证字第xxxxxx号《房地产权证》。故被告登记核发的粤房地证字第xxxxxx号《房地产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原告请求撤销被告于2012年2月22日登记核发的粤房地证字第xxxxxx号《房地产权证》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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