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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汕中法行终字第14号
广 东 省 汕 头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2)汕中法行终字第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XX,男,汉族,1948年5月12日出生,住汕头市XX街道XX路XXX号,公民身份号码:4405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石XX,男,汉族,1971年2月22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濠江区XX街道XX路XX号之XX,公民身份号码:3623XXX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汕头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汕头市长平路101号,组织机构代码:77308739-8。
法定代表人刘XX,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XX、徐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郭X仪,男,汉族,1929年3月24日出生,住所汕头市金平区XX街道XX路XXX号二楼,公民身份证号码:4405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郭X虹,系郭X仪之女,汉族,1955年4月16日出生,住汕头市金平区XX街道XX路XX号XX园8幢304房,公民身份证号:4405XXXXXXXXXXXXXX。
上诉人吴XX与被告汕头市房产管理局、原审第三人郭X仪房地产权登记具体行政行为纠纷一案,不服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2)汕金法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XX及其委托代理人石荣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XX、徐XX,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郭X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据档案资料反映,现址乌桥XX路XXX号二层贝灰沙结构楼房,自解放前属第三人所有,1951年前将楼前空地承租给原告的先辈使用,原告的先辈在空地上建单层平房。1958年,因社会主义改造,乌桥XX路XXX号(第七测区xxxx地号)二层房屋(面积54.30平方米)由政府经租。1969年该房屋被7.28台风损毁。1970年,市政府为解决倒房户的居住问题,出资将被台风损毁的房屋重建成贝灰沙结构二层楼房(面积82.56平方米)。并将重建的一楼出租给原告之父。1990年,乌桥XX路XXX号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原汕头市房地产管理局名下。1994年1月,经市政府批准,原汕头市国土房产局依据侨房的有关政策,将经租的乌桥XX路XXX号部分房屋(面积54.30平方米)所有权发还第三人郭X仪等八人管业。2003年9月9日,原汕头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金平分局向原告送达《解除租赁关系通知书》,解除公房租赁关系。但原告一家一直未腾退居住至今。2011年5月,汕头市金平房屋管理所与第三人郭X仪签订协议,将房管部门扩建的部分(28.26平方米)出售给郭X仪等八人。2012年1月19日,第三人郭X仪提交了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房屋分户平面图》、《公证书》、《发还房屋所有权通知书》、《确定侨房代管人证明书》、《房屋所有权证》、补偿《协议书》、相关证明等有关资料申请转移登记乌桥XX路XXX号房屋(面积82.56平方米)到他们名下。被告经审查后,于2012年2月22日,为郭X仪等八人办理了转移登记手续并核发粤房地证字第xxxxxx号《房地产权证》。原告吴XX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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