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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汕中法行终字第15号(5)
综上所述,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原审法院所作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汕头市澄海区XX工艺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勇蓬
审 判 员 黄烈群
审 判 员 马希云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丹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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