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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汕中法行初字第4号
广 东 省 汕 头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汕中法行初字第4号
原告汕头市金X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保税区成德广场A座121单元。
法定代表人杨XX。
委托代理人蔡X、李X,系广东岭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海关。住所地汕头市珠江路34号。
法定代表人孟杨,关长。
原告汕头市金X贸易有限公司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海关于2012年3月5日以第xxxxxxx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海关收取担保凭单》收取原告50万元人民币案件担保金的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汕头市金X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海关自行达成和解,原告汕头市金X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汕头市金X贸易有限公司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海关于2012年3月5日以第xxxxxxx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海关收取担保凭单》收取原告50万元人民币案件担保金的行政行为一案,因原告汕头市金X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海关自行达成和解,原告汕头市金X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汕头市金X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汕头市金X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勇蓬
审 判 员 马希云
审 判 员 黄烈群
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郭丹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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