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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汕中法行初字第3号 (3)
被告汕头市知识产权局辩称:我局2011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张XX请求处理李XX侵犯其ZL200730318560.2外观设计专利权一案,立案后经审理于2012年5月8日作出汕知纠[2011]10号《汕头市知识产权局专利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该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一、原告起诉理由一至四认为汕知纠[2011]10号专利纠纷处理决定违反《专利审查指南》有关规定的观点是错误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制定本专利审查指南,是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具体化,该指南是专利局和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行政的依据和标准,也是有关当事人应当遵守的规章。虽然人民法院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判定专利侵权的标准或原则可以参照《专利审查指南》的有关原则,但很明确《专利审查指南》不是人民法院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判定专利侵权的依据。因此,原告认为违反了《专利审查指南》有关规定的观点是错误的。二、《处理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认定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是正确合理的。本专利涉及一种立体拼装玩具(巴黎圣母院)的产品外观设计,其包括11幅图片,结合本专利的简要说明,可知,本专利件1-6是片材,由六片片材组成,在拼装使用本专利的产品时,需要按每片片材上的凹纹线分离出各种形状的组成部件,然后将分离出的各个组成部件按照组装关系拼装成为图片中所示的拼装状态。首先,对于类似于本专利的这种产品来说,虽然其属于组件产品,但是其各个组成部件并非以独立形式体现在本专利的图片中,并且本专利授权的图片中的件1-6也并非可以直接进行拼插组合成拼接状态,其不同于仅要求保护各个组件及其组装后产品的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其次,对于本专利这种模仿某个世界著名建筑物的拼装玩具来说,其组装后的产品均呈现出其所要模仿的众所周知的知名建筑物的外观,因此体现该立体拼接玩具产品的产品设计内容的是各个组成部件的形状、数量以及其最初在片材上的排布方式;第三,本专利这种产品其目的是通过使用者的动手拼插过程来提高使用者的动手能力以及对建筑物的外观和结构的了解,在使用过程中,一般消费者也会关注各个组成部件的数量、形状以及其在片材上的排布方式。因此对于本专利这种模仿世界知名建筑物的立体拼装玩具来说,在进行外观设计的对比过程中,不仅仅需要对比插接后的整体的外观设计,也需要对各个组成部件及其在片材上的排布方式进行对比。因此,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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