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2)汕中法行初字第6号
广 东 省 汕 头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汕中法行初字第6号
原告汕头市龙湖区XX街道XX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长平路尾。
法定代表人谢XX,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XX、陈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汕头市跃进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郑人豪,市长。
委托代理人陈炯生、徐英鹏,广东粤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汕头经济特区XX渡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经济特区珠池外充公。
法定代表人蒋XX。
第三人汕头经济特区XX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XX路69号20-21楼。
法定代表人王XX。
第三人广东省汕头经济特区XXX开发总公司,住所地汕头市XX路62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陈XX。
第三人广东XX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XX路XX号XX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陈XX。
第三人汕头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XX路XX大厦702号房。
法定代表人黄XX。
原告汕头市龙湖区XX街道XX社区居民委员会(下称XX居委会)因不服被告汕头市人民政府(下称市政府)作出的汕府国用总字第XXXXX号(1993)第XXX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于201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XX居委会以其拟与被告市政府协调解决本案纠纷为由,于2012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XX居委会以其拟与被告市政府协调解决本案纠纷为由,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汕头市龙湖区XX街道XX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汕头市龙湖区XX街道XX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陈勇蓬
审 判 员 马希云
审 判 员 黄烈群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丹虹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