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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汕龙法刑初字第174号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汕龙法刑初字第174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达,男,1988年出生。
辩护人吴明城,广东天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雄,男,1990年出生。
被告人林某雄,男,1983年出生。
辩护人林叙勇,广东天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生,男,1985年出生。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龙检刑诉[2012]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达、陈某雄、林某雄犯盗窃罪、被告人李某生犯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2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指派检察员李晓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达、陈某雄、林某雄、李某生、辩护人吴明城、林叙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依法中止审理、恢复审理及延长审限,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盗窃罪
1.2011年6月22日凌晨,被告人黄某达、陈某雄驾驶1辆无牌证的两轮摩托车,窜至汕头市金平区金砂东门大路东二十三巷1号附近,由被告人陈某雄望风,被告人黄某达用盗车工具将被害人胡某纯停放在该处的1辆红色国产海南马自达牌小汽车(车牌粤D93216、价值人民币56887元)盗走。随即,被告人黄某达、陈某雄驾驶上述盗得的小汽车窜至汕头市龙湖区珠江路绿茵庄“金源茶座”附近,由被告人陈某雄望风,被告人黄某达用盗车工具撬开被害人陈某军停放在该处的1辆黄色国产奇瑞牌小汽车(车牌粤D09482、价值人民币15362元)的车门进入车内,后无法启动该车。被告人黄某达、陈某雄即驾驶上述盗得的马自达小汽车,到被告人李某生租住屋的楼下,叫被告人李某生参与盗车,并一起来到上述奇瑞小汽车处,采用拖车的方法,由被告人黄某达驾驶马自达小汽车拖着被告人李某生驾驶的奇瑞小汽车,将奇瑞小汽车盗走。
得手后,被告人黄某达、陈某雄、李某生将上述盗得的2辆赃车开往龙湖区外砂镇销赃给同案人“耀鑫”(具体情况不详、在逃),得款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黄某达、陈某雄各分得人民币4500元,被告人李某生分得人民币1000元。
2.同年7月l2日凌晨,被告人黄某达、陈某雄驾驶上述作案工具两轮摩托车,窜至汕头市长平路平东二街6号附近,由被告人陈某雄望风,被告人黄某达用盗车工具将被害人林某权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黄色日产本田雅阁牌小汽车(车牌粤DF9760、无法估价)盗走。随即,被告人黄某达、陈某雄驾驶上述盗得的小汽车窜至龙湖区夏桂埔村浦江路46号附近,由被告人陈某雄望风,被告人黄某达用盗车工具将被害人陈某栩停放在该处的1辆蓝色国产奇瑞牌小汽车(车牌粤DNN448、价值人民币18479元)盗走。
得手后,被告人黄某达、陈某雄将上述盗得的2辆赃车开往外砂镇销赃给同案人“耀鑫”,得款人民币10000元,销赃所得被平分。
3.同月13日凌晨,被告人黄某达、林某雄驾驶上述作案工具两轮摩托车,窜至汕头市金园路4号附近,由被告人林某雄望风,被告人黄某达用盗车工具将被害人李某彬停放在该处的1辆绿色国产海南马自达牌小汽车(车牌粤D80282、价值人民币48330元)盗走。
得手后,被告人黄某达、林某雄将盗得的赃车开往外砂镇销赃给同案人“耀鑫”,得款人民币4000元,销赃所得被平分。同月16日,该赃车被福建省厦门市交警缴获,已发还被害人。
4.同月l5日凌晨,被告人黄某达、陈某雄、林某雄驾驶上述作案工具两轮摩托车,窜至汕头市金新路117号附近,由被告人陈某雄、林某雄望风,被告人黄某达用盗车工具将被害人许某林停放在该处的1辆灰色国产五菱牌小汽车(车牌粤DC6806、价值人民币46806元)盗走。随即,被告人黄某达、陈某雄、林某雄驾驶上述盗得的小汽车,窜至汕头市华山北路“汇翠时代花园”北区路边“竣业五金店”门前,由被告人陈某雄、林某雄望风,被告人黄某达用盗车工具将被害人吕某科停放在该处的1辆白色广本雅阁牌小汽车(车牌粤DVY005、价值人民币74314元)盗走。
得手后,被告人黄某达、陈某雄、林某雄将上述盗得的二辆赃车开往外砂镇销赃给同案人“耀鑫”,得款人民币16000元。被告人黄某达、陈某雄各分得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林某雄分得人民币4000元。
5.同月16日凌晨,被告人黄某达伙同同案人林某佳(在逃)驾驶上述作案工具两轮摩托车,窜至汕头市丽水庄西区18栋附近,由同案人林某佳望风,被告人黄某达用盗车工具将被害人林某芝停放在该处的1辆灰色日产本田雅阁牌小汽车(车牌粤D56572、无法估价)盗走。随即,被告人黄某达、同案人林某佳驾驶上述盗得的小汽车,窜至陈厝合村安和街佳和19巷“便民住宿”对面附近,由同案人林某佳望风,被告人黄某达用盗车工具将被害人沈某聪停放在该处的1辆白色国产狼山牌中型客车(车牌粤D27606、无法估价)盗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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