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汕龙法刑初字第174号(2)
得手后,被告人黄某达、同案人林某佳将上述盗得的2辆赃车开往外砂镇销赃给同案人“耀鑫”,得款人民币8000元,销赃所得被平分。
6.同月17日凌晨,被告人黄某达伙同同案人林某佳驾驶上述作案工具两轮摩托车,窜至汕头市杏园街“金色家园”旁的“江真服装店”门前,由同案人林某佳望风,被告人黄某达用盗车工具将被害人郑某俊停放在该处的1辆白色日产雅阁牌小汽车(车牌粤D63502、价值人民币50746元)盗走。得手后,被告人黄某达、同案人林某佳将上述盗得的赃车开往外砂镇销赃给同案人“耀鑫”,得款人民币8500元,销赃所得被平分。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1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李某生在其租住的汕头市龙湖区陈厝合村安和街金和十七巷3号202房,多次容留被告人黄某达、陈某雄、吸毒人员李某深(已送强制戒毒)等人吸毒。
同年7月23日,被告人黄某达、陈某雄、林某雄、李某生被公安机关抓获,在抓获被告人李某生时,从其上述租住屋内缴获毒品海洛因0.01克(经检验,检出海洛因成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达、陈某雄、林某雄、李某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黄某达、陈某雄、林某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李某生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生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李某生应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陈某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被告人黄某达辩称:其参与起诉书指控的10辆汽车的盗窃作案,但是第2次盗窃中粤DF9760的小汽车、第4次盗窃中粤DC6806小汽车均不是其一个人撬的,而是与被告人陈某雄两人一起动手的,粤DVY005小汽车则是被告人陈某雄自己撬的,其仅是在旁边望风。被告人黄某达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黄某达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达犯盗窃罪不持异议,但其具有以下情节供量刑时考虑:1.在参与作案中,各参与人员存在互相招引的情况,不是全由被告人黄某达招引;2.被告人黄某达没有犯罪前科,属于初犯、偶犯;3.被告人黄某达归案后如实交代,认罪、悔罪态度好。
被告人陈某雄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2、4次盗窃4宗作案其没有参与。被告人陈某雄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林某雄辩称:其没有参与盗窃,系被冤枉的。被告人林某雄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表示不认罪。
被告人林某雄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黄某达、陈某雄的供述具有很大的随意性、虚假性,依法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上述两同案人的口供在证据种类上不能属于证人证言,其他证据对被告人黄某达、陈某雄的供述所起的补强作用也不大,证明力不强,在认定被告人林某雄是否构成盗窃罪上,应遵循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其作无罪推定。二、被告人林某雄否认参与犯罪。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雄盗窃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能排除被告人林某雄未参与作案的合理可能性,请求判决宣告被告人林某雄无罪。
被告人李某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及容留他人吸毒罪表示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
(一)盗窃事实
2011年6月下旬至7月中旬,被告人黄某达、陈某雄、林某雄、李某生携带作案工具,在汕头市区分分合合实施撬盗小汽车作案多宗。具体事实如下:
1.2011年6月22日凌晨,被告人黄某达、陈某雄驾驶一辆无牌证的两轮摩托车,窜至汕头市金平区金砂东门大路东二十三巷1号附近,由被告人陈某雄望风,被告人黄某达用盗车工具将被害人胡某纯停放在该处的1辆红色海南马自达牌小汽车(车牌号码粤D93216、价值人民币56887元)盗走。随后,被告人黄某达、陈某雄驾驶该辆小汽车窜至汕头市龙湖区珠江路绿茵庄“金源茶座”附近,由被告人陈某雄望风,被告人黄某达用盗车工具撬开被害人陈某军停放在该处的1辆黄色奇瑞牌小汽车(车牌号码粤D09482、价值人民币15362元)的车门进入车内,后无法启动该车。被告人黄某达、陈某雄即驾驶上述盗得的马自达小汽车,到被告人李某生租住屋的楼下,叫被告人李某生参与盗车,并一起来到上述奇瑞小汽车处,采用拖车的方法,由被告人黄某达驾驶马自达小汽车拖着被告人李某生驾驶的奇瑞小汽车,将奇瑞小汽车盗走。
得手后,被告人黄某达、陈某雄、李某生将上述盗得的2辆赃车开往龙湖区外砂镇销赃给同案人“耀鑫”(身份不明,在逃),得款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黄某达、陈某雄各分得人民币4500元,被告人李某生分得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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