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汕龙法刑初字第174号(4)
5.被害人李某彬的陈述。证明:2011年7月12日18时40分左右,其将绿色海马小汽车停放在金园路4号铺面门口路段,至13日中午12时30分左右发现失窃。
6.被害人许某林的陈述。证明:2011年7月14日18时30分,其将灰色五菱小客车停放在金新路117号大路旁,至15日9时30分发现失窃。
7.被害人吕某科的陈述。证明:2011年7月14日22时,其将白色雅阁小汽车停放在金平区汇翠时代花园北区路边,至15日上午9时发现失窃。
8.被害人林某芝的陈述。证明:2011年7月15日23时30分左右,其将灰色本田雅阁小汽车停放在丽水庄西区18栋楼下,至16日13时左右发现失窃。
9.被害人沈某聪的陈述。证明:2011年7月16日凌晨0时左右,其将狼山牌中型客车停放在宁和街佳和19巷,至当天23时左右发现失窃。
10.被害人郑某俊的陈述。证明:2011年7月17日凌晨1时30分左右,其将白色本田雅阁小汽车停放在杏园街街口,至当天9时20分发现失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吴某珠的证言。证明:吴某珠是林某雄的同居女友,林某雄每晚都有回家睡觉,但是因为其自己每晚10点多就睡觉,所以不知道林某雄几时回家。
2.证人王某坤的证言。证明:王某坤在林某雄所经营的店铺中打工并在铺内居住。其不知道林某雄平时外出做什么,有时他回来时是凌晨1点多,有时回来时王某坤已经睡着了,不知道他何时回来,但每次其起床时林某雄都在睡觉。王某坤一般晚上12时左右睡觉,早晨5点多就起床。
3.证人沈某明的证言。证明:沈某明所经营的龙湖区宁和街南和十五巷3号202房原来租给陈某雄,后来由另外1名饶平人居住,但陈某雄经常回来该处找那名饶平人。
4.证人李某深的证言。证明:黄某达、陈某雄等人平时有偷盗汽车。李某深曾3次在李某生的租住屋吸食海洛因。
(三)鉴定报告、价格鉴定函及相关书证。
1.司法鉴定中心痕迹检验报告。证明:送检的枪形物品不具备枪支性能。
2.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证明:从缴获白色粉末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3.物价部门价格鉴定函。证明:涉案小汽车价格鉴定的情况。
4.移动公司通话清单。证明:黄某达的手机号码15992389946案发时间段通话情况。其中,该号码在2011年7月10日至7月13日与林某雄的手机13421883978联系频繁,且多为深夜或凌晨通话,该号码与陈某雄的通话也多为深夜或凌晨。黄某达手机的最后通话是2011年7月23日1:23:00与陈某雄的手机15913070500的通话,李某生手机最后通话是2011年7月22日23:08:11,该号码同日与陈某雄的手机也有多次通话。
5.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证明:涉案赃车车主的情况。
6.公安机关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对黄某达、陈某雄、李某生、李某深的尿液检测均呈阳性。
7.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明:黄某达、陈某雄、李某生等人因吸毒先后被强制戒毒的情况。
8.公安机关查获经过、随案移送物品、扣押物品、发还物品清单。证明:涉案赃车被查获、作案工具被扣押、查获赃车发还被害人的情况。
9.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证明:对被告人讯问均依法进行,且有录音、录像资料,各人入所也有身体健康检查,不存在刑讯逼供问题。
10.公安机关户籍材料。证明:各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11.公安机关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证明:四被告人于2011年7月23日到案的经过。
12.法院刑事判决书及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证明:陈某雄、林某雄的前科情况。
(四)视听资料:黄某达、陈某雄的同步审讯录相。证明:黄某达、陈某雄的审讯依法进行,2被告人供述时与其连贯,神态自然。
(五)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1.被告人黄某达的供述及辩解。证明:黄某达被抓获时一并被缴获盗车用的干扰器、电路板、螺丝刀等工具一批。黄某达和陈某雄、林某雄、李某生、林某佳共5名饶平人分分合合偷盗小汽车,盗车用的工具由其本人携带保管,出去偷车时由其动手撬车,其他人负责望风,偷车后由其负责联系销赃。黄某达本人参加偷盗得手的小汽车共有10辆,其中:1.2011年6月22日凌晨2时多,黄某达和陈某雄开1辆摩托车在汕头市区寻找可以动手偷盗的汽车,在金砂乡东门一条巷里由黄某达动手用盗车工具撬开该处的1辆红色海南马自达小汽车,后和陈某雄驾驶上述小汽车到珠江路绿茵庄附近,由其动手撬盗1辆黄色QQ小汽车,因该车装有死火装置,其与陈某雄商量后就去叫上李某生,3人再次回到上述地点,一起用上述海南马自达汽车的保险带绑住QQ小汽车,将该车拉走。后2辆车当晚由黄某达联系一饶平籍男子“耀鑫”进行销赃,得款10000元。黄某达及陈某雄各分得4500元,李某生分得1000元。2.7月中旬1天凌晨约2时,黄某达和陈某雄先在长平路“不夜天食店”附近偷得1辆广州本田小汽车,接着2人驾驶偷得的小汽车在夏桂埔浦江路再次偷得1辆蓝色QQ小汽车。当晚2人把上述2辆赃车开到外砂卖给“耀鑫”得款10000元,并将赃款平分。3.7月中旬1天凌晨,黄某达和林某雄到金园路“汕头日报社”附近,由其动手撬得1辆绿色海南马自达小汽车,2人将车开到澄海销赃给“耀鑫”得款4000元,赃款平分。4.7月中旬1天晚上,黄某达开摩托车载上陈某雄,再到珠合市场载上林某雄,3人在市区寻找可以偷的汽车,先在金新北路由其动手撬盗1辆五菱面包车,随后3人继续到华山北路“汇翠时代花园”附近,由其动手撬盗该处1辆白色广州本田小汽车。随后黄某达驾驶五菱面包车载林某雄在前,陈某雄驾驶广州本田小汽车在后,3人将上述2辆赃车开至外砂销赃给“耀鑫”得款16000元,黄某达、陈某雄各分得6000元,林某雄分得4000元。5.7月16日凌晨,黄某达和林某佳到丽水庄西区小区内一巷口,由其动手撬盗1辆本田小汽车,随后两人继续到庐山路段一路边,由黄某达动手撬盗1辆白色面包车,2人将上述2辆赃车开至外砂销赃给“耀鑫”得款8000元,赃款平分。6.次日晚上,黄某达、林某佳在金砂东路与龙眼路交界处,由黄某达动手撬盗该处1辆白色广州本田小汽车,随后两人将该车开至外砂销赃给“耀鑫”得款8500元,赃款平分。随后,黄某达在电视上看到“今日视线”节目播出其与林某佳盗窃的录像,其便与林某佳到饶平老家躲起来。黄某达、陈某雄、李某生是在吸食毒品时一起商量好偷车搞钱来吸毒的,林某雄则是知道黄某达会偷车,所以第一次2人出去偷车是林某雄约黄某达的。黄某达与陈某雄等人外出作案所开的摩托车是其与陈某雄合资在饶平购买并悬挂上假牌的。5人作案时有分工,由黄某达动手撬车并联系销赃,其他人望风,偷到车也帮助将车开往澄海销赃。黄某达与林某雄在2011年7月13日凌晨至7月15日凌晨手机有多次通话,应该是两人出去偷车时的联系,之前和之后两人都很少通电话。此外,案发10多天前,李某生还在他的出租屋提供海洛因和黄某达一起吸食。黄某达分别对李某生、陈某雄、林某雄进行了指认,并当庭再次指认林某雄就是与其一同实施盗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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